新华网广州11月26日电(记者欧甸丘)今年10月30日,新华社“新华视点”专栏播发了《揭秘基金公司的佣金“黑洞”》稿件,披露我国基金公司普遍存在向证券公司故意交纳高佣金问题,仅半年内就涉嫌侵吞基民财产近13亿元。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作为证券投资工具的基金公司,如何对照信托法、基金法,看一看自己是否履行了“信托责任”?
故意支付高佣金,专家指“涉嫌违法”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首席投资官陈志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十多年来,股民平均股票交易佣金率随着市场变化已经从千分之三降到了千分之一左右,基金的股票交易佣金率却保持千分之一(扣除有关费用后约为万分之八)没有变化,任何理由也说不过去。
WIND资讯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基金公司的股票交易总金额约2.4万亿元,同期股票交易佣金率为0.00084,总佣金额约为20亿元。上半年股票最低交易佣金率已经下降到0.0003,据分析,如果基金公司都能向券商争取到这个最低交易佣金率,那么总佣金额可以降至约7.2亿元,半年就可以为基民节省佣金将近13亿元。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条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时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信托法第25条也敦促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说,基金管理公司故意采用高佣金率,放弃对基民承担的“降佣”责任是赤裸裸的不勤勉、不诚信的表现,根本没有为基民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涉嫌违背基金法和信托法的前述规定。
刘俊海说:“基金代客理财,基民和基金公司之间建立信托关系、成立信托契约的基础就是信用,基民基于对基金公司的信任才将资金委托给基金公司进行投资。但基金公司采用高佣金率故意坑害基民的做法,是自毁金融信用。”
中山大学经济学教授林江说,基金公司愿意支付高佣金,券商也乐于接受,表面上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市场关系,但实际上则背离了资本市场准则,因为基金支付的高佣金花的是基民的钱而不是自己的钱。扭曲的价格恰恰反映出基金公司并非真正在为委托人服务,严重违反了信托法确定的信托责任。
拒绝降低佣金,已成“内部约定”?
基金公司一方面标榜自己是“专家理财,勤勉尽责”,而另一面又拒绝降低佣金,并表示高佣金率是“行业内部约定”,以此逃避广大基民的质疑。
易方达基金的一位高管说,“行业内部约定”的佣金率就是万分之八,如果易方达基金独自降佣金,恐怕会受到来自同行的压力,我们怕遭到全行业的封杀,所以谁也不敢出这个头。
一家基金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基金行业千分之一的佣金率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一次行业内部会议上确定的,是不成文的规定,当时普通股民支付给证券公司的佣金率为千分之三左右,为了体现‘量大优惠’,内部约定基金给证券公司的佣金率为千分之一,扣除其他费用之后约为万分之八。”
陈志明说,从易方达公司成立至今,每年和券商签订交易席位租用协议时,对于交易佣金率,不再讨价还价,都是按照行业内部规定的千分之一执行。
此间专家质疑,成品油价“涨的多、降的少”,也还“有涨有降”,证券市场的佣金率,上个世纪的定价,到现在“只涨不降”,恐怕有悖于市场规律,为何成了潜规则?
林江说,所谓“行业内部约定”,实际上就是一种行业垄断,是基金公司和券商之间的攻守同盟、利益同盟,为了攫取共同利益,让广大基民来买单。“这样做,不仅可以养肥券商和基金公司,还可以掩盖证券市场本身存在的问题。”
能否降低佣金,检验监管部门作为
业内人士指出,我国资本市场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基金业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明知佣金率过高,有关方面却“装聋作哑”。明知损害投资者利益,有关方面却拒绝纠正。记者就基金公司高佣金问题,要求采访有关部门时,有关部门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规定,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公司治理不符合本准则要求的,应当向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的,证监会可以认定公司治理不健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
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基金公司多年实行万分之八左右的高佣金率,还没有见过有哪家公司负责人因此被监管部门查处的。
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和券商之间的利益链条无法打破,散户基民只能选择离场。“要让散户基民恢复信心,必须依法加强对基金公司行为的监管。”广州一位基金研究专家说。
刘俊海说,有关部门应该切实担负起对本辖区内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基金销售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基金监管机构应该对各地区的基金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