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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贵峰:16岁可缴养老保险:无关“延迟退休”

    2012-11-16 01:17

    张贵峰

    近日,天津出台新规,调整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参保年龄,2013年开始由现在的18周岁调整为16周岁。而江苏、安徽等地均已从去年开始陆续试点相关政策。这一提前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被质疑是变相的“延迟退休”。 (《华夏时报》11月15日)

    虽然,笔者并不赞同各种仓促变相的“延迟退休”,但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参保年龄调整为16周岁,就是变相的 “延迟退休”吗?笔者表示质疑,实际上,这一“变相”说法缺乏许多基本事实依据。

    首先,一个必须澄清的基本事实是,设定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的初始参保年龄为16周岁,并不是真正的“新规”,而是国家早就明确的既有政策。国务院2009年和2011年针对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发布的两个 《指导意见》均明确“参保范围”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

    其次,另一个基本事实是,与“延迟退休”明显不同的是,初始参保年龄只是一个 “可以、自愿”意义上的参保资格线,而并非“必须、强制”意义上的享受保险待遇资格线。也就是说,现行政策只是规定,16岁可以自愿参保,并不要求16岁必须强制参保——26岁乃至36岁再选择参保,也是完全允许的。

    最后,从劳动就业角度看,设定16岁为初始参保年龄,实际上也并不违背现行劳动法规。依据《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这意味着,法律并不禁止年满16岁未成年人就业,同时又要求对他们实施特殊保护。

    在这种背景下,再结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自愿参保”原则,16岁的初始参保年龄,显然更应被合乎逻辑地理解为一种保障性要求,而非限制性要求,与其说是苛求,不如说是善待。否则,如果一方面允许年满16周岁未成年工就业,另一方面又不允许他们参加养老保险,非得等到18岁,那么岂非反倒会损害其平等及时的参保权利?

    此外,我们还应看到,在教育普及程度不断提高的当下,“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尽管确实存在,但又绝非这个年龄段的生活主流。绝大多数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际上都处在在校学习、受教育的状态。因此,在现实生活中,“16岁”只可能是极少数人的初始参保年龄,而不可能是大多数城乡居民普遍的实际参保年龄,相应地,它实际上也不可能产生太大的 “多收保费”效果——至少与“延迟退休”意义上的普遍“多缴保费”,是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的,也完全不是一个层面上的概念。

    综上所述,一些地方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参保年龄设定为16岁,笔者认为,与“延迟退休”扯不上太大关系。既不是“延迟退休”语境下出台的新规,也并不可能真正产生多少变相“延迟退休”的效果。“延迟退休”话题当然非常值得关注、很敏感,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地轻率指责“变相”,无疑并不严谨,显得就有些“过敏”甚至捕风捉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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