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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锦秋:A股市场全流通不能太超前

    2012-11-02 01:13

    熊锦秋

    经过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实现了全流通。全流通赋予发起人在市场流通的资格、为其造富带来便利,但同时也给市场留下一地鸡毛。

    股权分置改革规定,在新老划断前,大小非需要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一定对价,由此才可获得上市流通权利。而在新老划断之后,大小限过了一定时间就可自动获得上市流通权利,无需为其他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任何对价。但是,在新老划断后,即使投资者有了大小限将可流通的预期、且知道不再有提供对价之优惠,IPO发行泡沫却比之前更为汹涌。

    实现全流通后,一些发行人推动企业上市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将来可以高价减持套现。即使上市后业绩变脸,也由于上市之初二级市场股民持股成本极高出现举杠铃效应、形成对股价反弹牵引力。而到了大股东持股解禁时,公司往往释放利好消息刺激股价上涨,以方便其减持,从而完成在市场套利运作。一些民营企业大股东和小非、小限们,他们从全流通中获取到最大好处,亿万富豪批量产生。

    事实上,内地在H股上市企业,除了建设银行等极少数公司外,发起人等持有的内资股一般都没有在H股市场流通的权利,甚至不被认为是H股。也就是说,直至目前,H股市场也还没有解决内资股在市场全流通问题。这是受到中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等因素制约,但并没有影响到内资股在H股市场挂牌上市,市场效率也比较高,说明全流通对上市公司并非“必须”。而且,或许正因为发起人等内资股不能在H股流通,大股东反而可能少了在市场推波助澜的做市动力。

    目前,A股市场全流通并没有为市场带来预想中的好处,反被一些市场主体当做圈钱市和套现市。

    为解决全流通弊端,笔者建议,可规定如果限售股解禁,每年由此新增的流通份额不能超过该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20%,而且需要得到社会公众股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若公众股东觉得股票物有所值,自然不怕发起人持股抛售。只有发起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让公众能够相信或预期大小限解禁抛售不会影响公司发展,甚至能由此得到某种好处,公众才会允许发起人持股解禁,由此可以杜绝发起人不顾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恶意套现造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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