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张茜 黄俊玲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张茜 黄俊玲 发自北京
微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或将提速,民资发起设立小型金融机构的建议也被监管层再次提起。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昨日(11月1日)在全国政协礼堂举行的“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主题座谈会”上表示,要加快发展真正面向小微企业的微型金融组织,探讨民间资本独立创设小微金融机构的有效途径。
在此次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也表示,应有序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机构。全国工商联也在会上建议取消银行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条件的限制。
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上升
据潘功胜提供的数据,2009年一季度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44446.95亿元,占全部企业贷款的比重为20.5%。而截至2012年三季度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到12.29万亿元,同比增长20.7%,月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28.6%,比上季度末高0.4个百分点。从今年1~9月看,小微企业贷款分别比大、中型企业贷款增速高9.9和4.0个百分点。从行业分布看,今年1~9月工业企业新增贷款的三分之一投向小、微型企业,服务业企业新增贷款的近四成投向小、微型企业。
不过,央行数据也显示,2011年末,小企业贷款余额10.76万亿元,同比增长25.8%,比上年末下降3.9个百分点。据媒体今年公布的全国工商联调查显示,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小微企业95%也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
即便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取信贷有进展,但中小企业融资仍存在诸多困境。潘功胜指出,中小企业在信贷资源配置中容易处于不利地位,同时金融体系存在不足。近几年,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基层金融机构发展值得肯定,但总体来看,立足当地、特色鲜明的小微金融机构较为缺乏,尚未形成充分竞争的小微企业金融体系组织。国内外实践反映表明,大银行为主的微型金融供给模式已不能满足小微企业需求,需要大力发展与小企业具有信息和交易成本对称优势的微型金融组织。
阎庆民也表示,应有序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也认为,破局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必须将小微金融机构发展作为下一步金融改革的重点。
潘功胜:加快发展微型金融组织
潘功胜表示,要加快发展真正面向小微企业的微型金融组织。
从内部来看,发展微型金融组织需要解决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内部控制和操作风险隐患较多的问题,应放宽微观金融组织股东的资格、区域和额度限制,包括探讨民间资本独立创设小微金融机构的有效途径,健全现代管理体系,提高小微企业公司治理水平。
从外部来看,发展小微金融机构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要进一步挥探索充实基层监管力量的有效途径,针对是否吸收公众存款等外部性差异实施分类监管,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在微型金融机构监管中的作用,同时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现市场有序退出。
此外,对于民间借贷行为主要应依据一般民商法律加以规范,并借鉴温州金融改革建立信贷登记系统的一些有效办法,以促使民间金融阳光化。除着眼于信贷市场开放外,还应鼓励诸如融资租赁、保理、债券、股权私募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等非信贷融资创新,以此丰富小企业融资渠道。
工商联:取消银行主发起人限制
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全国工商联认为,这意味着政策上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为此,全国工商联建议:一要适当增加村镇银行的设立数量,以便更多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改制成村镇银行;二要取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条件的限制。
全国工商联认为,银行作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一方面调动不了银行的积极性,因为银行作为主发起人,和银行自己成立小企业业务部没什么区别,银行考虑到自身的运营成本和收益,态度并不是很积极;另一方面,伤害了小贷公司的积极性,“孩子养大了,送给别人”,这是大多数小贷公司不能接受的。
虽然银监会允许合格小贷公司转职为村镇银行,但目前尚未有一家改制成功。此前,银监会明确称村镇银行仍将坚持银行作为主发起人。
巴曙松称,究其原因,主要是小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条件,在许多方面都高于投资者直接申请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这实际上反向封堵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道路。因此,在坚持“只贷不存”的前提下,适当放松其他制度限制参数,让在实际经营中表现优秀的小贷公司晋级为村镇银行,同时,小贷公司向银行的转型,是将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直接与公众资金联系,在监管方面较商业银行监管要求要相应强化。
为了解决小贷公司的资金短缺的问题,全国工商联还建议,取消银行对小贷公司的融资上限。全国工商联认为,小贷公司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目前,银行业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能对小贷公司进行资信审查和呆坏账控制,完全可自主审查决定对小贷公司的融入资金。因此建议取消小贷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的限制。
巴曙松认为,在坚持小贷公司“只贷不存”的前提下,对比当前监管机构确定的担保行业10倍、银行业10多倍的杠杆,适当放宽小贷公司的负债上限,允许风控能力强的小贷公司可从银行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既能有效替代民间融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潜在风险,还能提高小贷公司放贷规模,提高其经济效益和合法合规经营的积极性。
巴曙松还表示,要支持微型金融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结算系统和征信系统,以使各类金融机构更为便捷地参与小微金融市场的竞争。由于经营性质和组建形式造成微型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方面的天然弱势是目前其面临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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