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万敏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万敏 发自北京
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Ⅲ”带给国内银行的影响,已逐渐从惶恐转为平静,甚至是期待。
“我们非常期待能够及早采用内评法来计量我们的风险。”中国规模最大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在2012年三季度分析师业绩交流会上这样表示。
工行:内评法可提升资本充足率
《资本管理办法》新规实施后,“如果以2011年底的数据为基础进行测算,信用风险按照权重法,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按照标准法来测算,我们的资本充足水平将提升6个BP,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将提升4个BP。”杨凯生表示。
权重法是商业银行传统的风险计量方法,《资本管理办法》新规中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如同业资产风险权重由04、07版的4个月以内0、4个月以上20%的要求统一上调为25%;非按揭零售贷款风险权重由100%下调至75%;微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由100%下调至75%。对一般企业的债权(BBB-以上)为100%。
资本管理新规的另外一个重点在于,推广内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是满足内部评级条件的银行自身对其债权和发行人进行评级确定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方法。银行需要对每一个风险资产类别自行测算风险要素,然后计算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
“如果我们采用我认为更为先进的计量办法,比如信用风险采用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仍然采用标准法的话,经过测算,与现在相比,(工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将有比较大的提升。资本充足率将提升143个BP,核心资本充足率将提升93个BP。”杨凯生表示,这是一种比较合理的监管激励,“就是说银行的管理达到一定水平了,你有能力对自己的各种风险按照内部评级法来进行计量了,你的资本占用应该是节约的。”
中国银行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宗良则认为,使用内部评级法的成本较高,对银行管理能力也有更大挑战,中小银行或仍用权重法。而大银行的资产比较多元化,风险管理能力较强,使用内部评级法更为有利。
内部评级法有利有弊
综合此前的媒体报道,工行、农行、建行和中行或将成为第一批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此外,数家在零售业务方面有优势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在积极准备。
“如实施内部评级法后,对公业务节省资本并不十分显著,但零售业务的综合风险权重将从目前60%降至20%~30%,零售业务占比高的银行更受益于内部评级法的实施。”海通证券近期的一份报告指出,“个人经营性贷款亦属于零售贷款。”
民生银行内部人士此前曾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该行关于资本金使用内部评级法已大致准备就绪,管理层准备2013年申请执行《资本管理办法》。他认为,在民生银行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业务结构下,使用内部评级法将有效降低资本占用。
但是,内部评级法同时也会带来操作上的风险,并且给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带来挑战,“我国的监管机构非常审慎,他们知道采用内部评级法会较大幅度提升有关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因此要求设立一个并行期。”杨凯生在10月31日的业绩交流会中透露,在大约为三年的并行期中,银行可以按照内部评级法来计量风险、资本充足率,但如果资本充足率水平比按照现行的办法提升过快的,监管层或将采取相应算法来打折扣,使其资本充足水平不至于发生很明显的改变。
“包括一些中小规模的城商行,它们的业务结构也多是为当地的中小企业服务。”社科院经济学博士付立春认为,《资本管理办法》在内部评级法之外,还有很多风险管理指标的要求,仅从银行客户机构分析来看,并不能断定《资本管理办法》一定带来整体监管的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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