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从1600亿到8500亿 创业板总市值三年增逾4倍

    证券日报 2012-10-23 08:47

     

    三年前的今天,2009年10月23日,创业板正式登上中国资本市场的舞台,开板仪式在深圳举行。一个星期后的10月30日,首批28家创业板公司轰轰烈烈、集体挂牌深交所。至此,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总体框架基本清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场外转让市场等四个层次,服务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群体。

    三年后的今天,创业板规模迅猛发展,已有上市公司355家,平均每三天就一家公司上市。创业板总市值也从最初1600亿元,上升到如今的8500亿元,增长4倍多。创业板开板以来,首发共募集资金2300亿元,首发超募资金1300亿元。三年来,创业板取得的成绩有哪些?又有哪些值得我们反思和总结?

    从“十年磨一剑”到历经三年的发展,我国的创业板市场正在不断壮大发展。回顾这三年来,一系列的制度建设,为创业板市场的发展保驾护航。

    优胜劣汰机制

    让“好孩子”不再被冷落

    今年5月1日起,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实施。

    在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中明确了创业板退市相关规定,包括:创业板暂停上市考察期缩短到一年;创业板暂停上市将追述财务造假;创业板公司被公开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造假引发两年负净资产直接终止上市;创业板借壳只给一次机会补充材料;财报违规将快速退市;创业板拟退市公司暂留退市整理板;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纳入三板等。

    这在业界看来,表明了监管层对治理创业板长期存在问题的决心。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退市制度的推出,导入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会发挥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优秀公司会得到更加多的资金追捧,而绩差公司会面临更加多的风险而被投资者所警惕,“好孩子”被冷落“坏孩子”受追捧的现象会渐渐改变,退市机制会倒逼绩差公司进行改变。

    不过,亦有业内人士指出,仅仅依靠退市制度的建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创业板的顽疾,最根本的还是要通过对创业板制度设计的改革,从偏向“融资型”的制度转向兼顾投资者利益的资本市场制度,切实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

    国盛证券研究所所长、首席经济学家周明剑认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方面,最根本的问题仍然是偏向融资人的诉求,而忽略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目前首要任务是实现制度向投资者倾斜,如询价制度、信息透明、对等权利等。最重要的是应该平衡资本市场各个环节参与者的利益诉求。

    推出退市制度,对于完善市场制度具有非常积极意义,有助于市场优胜劣汰。有退市制度后,能更好发挥市场功能,有利于让投资者更好的理解上市公司情况,引导投资者控制风险。

    为了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让投资者能够把创业板上市公司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深交所先后发布了2011年年报通知以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对年报披露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利润分配以及一季度业绩预告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细化的要求,以增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同时,为了与证监会大力提倡的上市公司积极实施现金分红,回报投资者相呼应,深交所在《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中,明确要求创业板公司应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审视,对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具体政策予以明确,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综合考虑股东的利益诉求和未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成长性、未来资金使用计划等因素,在年度报告中应当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等。

    持续督导

    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

    自2004年首批保荐代表人产生以来,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专业群体,保荐代表人在保障上市公司质量、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降低证券发行风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保代制度实施后,投行人员的专业价值得到了尊重和体现,行业队伍不断壮大。

    但是,在行业取得发展的同时,也伴随产生了一些问题,如部分保代在执业过程中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荐而不保”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于这种情况,深交所于2011年10月份发出《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11家保荐机构试行首发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专员制度。《通知》要求,参与试点的保荐机构应当在每家首发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指定1名督导专员,协助保荐代表人开展现场检查和专项核查、组织培训等持续督导工作,每名持续督导专员同时督导的上市公司家数不得超过10家。同时《通知》强调,持续督导专员协助保荐代表人履行督导职责,并不减轻或免除保荐代表人对持续督导工作应承担的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化、专业化、高质量的持续督导,有利于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推动上市公司特别是新上市公司尽快熟悉资本市场运作规则,提高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水平,对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持续督导专员制度是在深交所此前推行的持续督导制度基础上,推行专人专职协助保荐代表人开展首发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将有助于引导保荐机构确保有足够的人力和时间投入新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不断提高持续督导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持续督导的效率和质量。

    据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持续督导专员经过专门培训将具备更专业的知识结构,能够投入更多的精力,开展更深入、更有效的督导。

    规范董监高减持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0月30日,创业板首批公司即将迎来上市三周年大非解禁,虽然不少公司承诺延期解禁,但解禁迟早还是要来。

    其实,对于创业板公司的董监高坚持股票行为,深交所亦有相关的规定。2010年11月,深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通知在借鉴中小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对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要求更高的特点,立足于创业板的长远发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管理以及董监高离任后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通知一是要求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董监高股份管理制度;二是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股票的行为,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三是鼓励上市公司董监高追加延长锁定期、设定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四是要求保荐机构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董监高离职情况,督导董监高履行其承诺,并对董监高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规性进行核查。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规定兼顾了保持创业板公司管理层稳定和董监高股份转让需求之间的适度平衡,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监管,保持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9月26日晚间,30余家创业板公司几乎同时发布了关于不减持公告,这30多家创业板公司要么承诺2012年年内不减持,要么追加股份锁定。

    开展适当性投资教育

    警示投资风险

    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具有“两高六新”的特点,在看到其高成长性的同时,也要看到他们所呈现出的相对高风险的固有特征,同时由于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较突出并广受关注,成为当前市场监管的重点也是难点。

    对此,深交所于2010年11月份向各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对证券公司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服务、深化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以及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设。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建设,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推进,建立以适当性为内容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使制度建设与客户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已成为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基本要求。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制度在创业板市场全面实施,为创业板的顺利推出和稳定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对于在证券市场普及宣导适当性管理的原则与理念,强化参与者风险意识,促进证券公司对客户的精细化分类与管理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实,在深交所发布此次通知之前,针对创业板的这一特点,证监会就发布过《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并自2009年7月15日起实施。暂行规定要求深交所应当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审慎评估其参与创业板市场的适当性。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区分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

    而创业板,也成为我国最早全面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市场。实行近三年来,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结构的调整作用初步显现。

    深交所公布的《2011年个人投资者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创业板投资者呈现了明显的群体性特征,如创业板投资者多为投资年限较长的有经验投资者,资金实力更为雄厚,决策前研究能力较强,信息来源渠道广泛。

    除了开展适当性投资教育,为配合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警示和防范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过度炒作风险,深交所于创业板开板的第二天,也就是2009年9月24日发布了《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在总结中小企业板,特别是恢复新股发行以来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创业板公司规模较小、概念新且估值难、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波动性可能更大等特点,增加了直接停牌至收市的新停牌指标,目的在于进一步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负责人表示,创业板作为一个新兴市场,虽然很多企业显现出较强的成长性,投资者对创业板公司股票的市场表现可能存在较高预期。但投资者应当关注到,创业板上市企业多处于创业及成长期,发展相对不成熟,业绩较不稳定,一些企业经营可能大起大落,甚至经营失败,出现退市风险。另外,由于创业板公司发行股份数额不大,在上市首日如果投资者盲目跟风买卖,非常容易引发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发布创业板上市首日的风险控制措施,旨在警示投资者注意创业板投资风险,谨慎参与。

    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其规范运作状况和质量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但由于发展历史相对较短,民营企业、家族企业居多,其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基础相对薄弱。

    针对这一情况,深交所于创业板推出后不久就制定并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不断提高,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创业板上市公司绝大多数为民营控股企业,其中不乏家族企业,如何促进企业规范运作是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指引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公平信息披露义务,管好用好募集资金,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指引还对创业板公司的超募资金使用、防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保持公司持续的核心竞争力和稳定的经营等方面都有做出具体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不断增多,为了更好的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经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更名为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设立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据了解,新设立的上市公司二部主要职责是:拟定监管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督促创业板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监管意见;监督和指导证券交易所、派出机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监督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履行证券法规规定的义务;协助有关部门监管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协调有关机构处理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等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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