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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参股券商比例上限升至49%

    中国证券报 2012-10-17 08:41

     

    证监会16日公布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将合资券商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由此前的1/3升至49%。同时,证券公司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从5年缩短至2年。两项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月24日,证监会就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将原规则中“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权益比例的规定修改为“不得超过49%”。境内股东持股比例相应修改为“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此外,《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

    《规则》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将证券公司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从5年缩短至2年。在此前的规定中,持续经营5年以上,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符合其他审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包括以证券公司子公司形式设立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此次修改将相关条件调整为“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信誉良好,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

    《规定》还要求,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适用本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自控股之日起5年内达到规定相关要求。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此前介绍,《规定》修改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从5年缩短至2年,其他条件不变。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满足一定年限和相关条件后,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如一定区域内的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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