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近日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不予通过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并向有关金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报。
《办法》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根据该《办法》,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环节和需提交材料。生产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办法》规定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凭相关证件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