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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新规出台 整肃“评奖经济”

    2012-10-11 00:56

    每经编辑 每经实习记者 李彪 发自北京    

    每经实习记者 李彪 发自北京

    个别社会团体借夸大宣传、变相收费、强制收费等手段大肆敛财的现象,使得奖牌奖杯“满天飞”,被人戏称为“评奖经济”。以后,这种以敛财为目的的评奖或被叫停。

    昨日 (10月10日),民政部公布《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明确指出社会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据了解,我国各类社团组织数目庞大。民政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二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4.8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4.6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9万个,基金会2311个。

    民政部此次有针对性地出台《规定》,对于规范社会团体行为,打击非法敛财行为意图明确。《规定》指出,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履行职责。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

    《规定》要求,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规定》强调,社会团体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应当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后提请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社会团体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所举办经济实体向会员或者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此外,对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管理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规定》指出,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经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社会团体不得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社会团体不得向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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