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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获通过

2012-10-11 00:55

每经编辑|每经实习记者 黄琳涵 发自上海    

每经实习记者 黄琳涵 发自上海

昨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按照该条例规定,批量汽车产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由其生产者实施召回,并及时发布产品缺陷信息。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消除缺陷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费用由生产者承担。

该条例还对生产者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本次草案通过代表着汽车召回相关管理措施由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法规,更加清晰明确了缺陷汽车召回的立法目的、定位、相关各方责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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