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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建议应对独董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证券日报 2012-10-10 08:53

     

    9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邀请了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国权、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永良、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小辉等11位资深律师共同参加了“倡导独立董事、监事会最佳实践系列活动之律师事务所座谈会”。会上部分律师提出,上市公司协会应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定期对独立董事进行专业培训,并对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此外,上市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律师和独立董事建立起沟通渠道。

    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早已深深嵌入到上市公司治理通道之中。此次受邀参加座谈会的专家均为具有丰富专业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部分律师本身就是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他们从独董的角色定位、独董文化及法律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真知灼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国权建议,律师可以作为自律监管的重要角色,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与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做出鉴证、评价,并于披露,促进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他认为,独立董事优化了董事会成员的专业缺陷,法律的专业人士对公司治理的完善非常重要,因此,独立董事有法律背景或是财务背景非常必要。

    “独董制度只是公司治理的一个环节,不能期望过高,并建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制订独董行为指引,起到示范作用。”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小辉认为。

    中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唐金龙结合多年担任独董的经验表示,应该为独董有效履职,建立独董之间充分交流的工作机制,他建议建立与独董制度相配套的独董文化体系,把独董文化建设作为一项课题来深入研究。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永强也结合亲身参与案例,认为应从立法上赋予独董更多的权利和义务,如当公司受到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指控时,由独立董事来牵头组织专业团队进行调查;

    嘉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贺伟平认为,上市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律师和独立董事建立起沟通渠道。同时,他也提出了目前独董在薪酬机制和审核机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完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徐建军表示应当积极倡导建立独董文化体系。同时,他建议引入证券发行律师持续督导制度,对上市公司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持续督导,帮助独立董事判断风险和责任,保证权利的分配和协调问题,帮助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在中国企业转型的大背景下,倡导独立董事、监事会最佳实践,对引导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至关重要。律师与独董应建立相辅相成的合作关系,共同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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