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国庆两节临近,记者发现商家购物卡销售火爆的背后,是实名制在很多商场有“名”无“实”。
9月27日电 国家七部委去年5月颁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实施已超过一年。中秋、国庆两节临近,记者在上海、辽宁、陕西等地采访时却发现,商家购物卡销售火爆的背后,是实名制在很多商场有“名”无“实”。
专家指出,实名购物卡流于形式,是“礼品经济”和一些单位滥发奖金助推的结果。
流于形式,实名制有“名”无“实”?
乱象一:登记流于形式。
《意见》规定,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然而记者随机走访发现,敷衍了事大有人在。上海市徐家汇某商场的一位工作人员说,购卡超过5000元需要登记身份证号,但并不要求出示证件;沈阳市卓展购物中心,记者看到,在购卡办公区张贴着关于实名登记的标识,但只需要在本子上登记,不需要查看证件。
乱象二:购卡化整为零。
《意见》规定,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但记者在各地采访发现,1000元以下的不记名购物卡在商场和超市卖得最火。上海市的一位消费者说,通过“化整为零”、“蚂蚁搬家”的方式,分次、分批购买1000元以下的不记名购物卡既可以躲避登记的麻烦,又可以逃避有关部门的检查,“大不了多跑几趟商场,送礼时多放几张卡而已。”
乱象三:违规现金购卡。
《意见》规定,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但这一规定在一些商场超市也是形同虚设。记者在西安市解放路一家大型超市三楼的购卡接待区看到,现场的点钞机不断点出上万元的数字,单位的购卡者大都以现金交易。
乱象四:出具虚假发票。
《意见》要求,发卡人在售卡环节不得出具虚假发票,但记者采访发现,一些商家可以按照客户需求开具发票,名目五花八门。西安市解放路的一家大型超市贴着一个告示牌,上书:购卡后可以开出的发票名目,包括“茶叶”、“文具”等十几个类别,也可以开成“会务费”等。
商家争相返点促销 “潜规则”致禁令难行
专家认为,超市、商场发售购物卡,本来是一种正常的商业活动。但由于购物卡为各类单位滥发奖金、逃漏税款,甚至“权钱交易”提供了空间,所以专门发文规范施行实名制,然而,这一举措最终却是“有名无实”。
对商家而言,购物卡市场吸纳的巨额现金相当于“无息贷款”,为筹集更多的资金,减轻公司日常运营的压力,他们会想方设法扩大购物卡的销售。
记者采访发现,一些商家为了售出更多的购物卡,争相返点促销。沈阳北站家乐福超市售卡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1万元可以得到1%的返点;沈阳市奢侈品较为集中的万象城一位财务人员告诉记者,购卡10万元以上有1%的返点,50万元以上有2%的返点,100万元以上返点率则达到3%。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世文表示,如果商家严格执行实名购卡,可能引起消费者的反感,从而导致客户流失,没有哪位商家会傻到自断财路,因此在没有严厉处罚措施的情况下,部分商家自然会迎合消费者,以简单的自行登记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无限量地推销发卡。
逢年过节送礼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对记者说:“买东西未必能买到人家喜欢的,购卡送礼方便省心。”
一些单位为了规避财务检查,动用公款购卡对员工滥发奖金福利,然后虚开发票入账,也是导致实名购物难以落实的原因。
从管理上看,购物卡管理涉及税务、财政、人民银行、工商、商务等多个部门,属于多头管理。辽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思宁说,《意见》对各部门的职责规定较为笼统,“目前社会上也没有看到商家因执行实名购卡不力而受到处罚的公开通报,‘只打雷,不下雨’,自然有令难行”。
买卡“实名登记” 消费也要“明白透明”
一些专家认为,总体来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当前商业预付卡市场存在的问题,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容易滋生金融风险,必须加大执法整治力度。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说,购物卡市场每年产生的巨额现金流相当于一笔巨大的“沉淀资金”,这数亿乃至上百亿元的资金,对于商户来说,意味着巨大的经营操作空间。“如果拿去做投资,出现投资失误、资金亏损等情况,购卡人的权益将无法保障。”
要防范这一问题,一方面应加强发卡商家的资质监管;另一方面应要求发卡商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到专管账户,根据发行规模与发行单位的净资产情况确定比例,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变购物卡发行主体没有规范、发行总额没有限制的现象。
一些专家认为,《意见》要求实名购卡,但并没有要求实名消费,在消费环节没有监控,这也是导致购物卡难以规范的重要原因。
此外,监管部门需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建立对商业预付卡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严肃查处出具虚假发票、挪用公款购卡进行公款消费,以及在公务活动中收受购物卡等行为,公开通报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