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监局整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宣传教育专栏第三期
一年半的时间内没有盈利,没有纳税,收入为零的西安重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阳公司”),在两年时间内让广州139名群众(大多数为离退休老人)购买公司股权投入515万余元,最终血本无归。
案情回放
2000年,陕西人颜峰辉设立重阳公司。2002年5月,颜峰辉及其子颜喜龙又成立重阳公司广州办事处,对外宣称其拥有的450万股重阳公司股权即将在境内外上市,购买该股票将获得高额回报。2002年至2004年间,颜氏父子通过派发宣传资料、召开免费茶话会、组织旅游和公司实地考察等手段进行营销,私自印制“重阳生物”股票,以每股3元至5.5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出售,非法获取股权投资款515万余元,真正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投资款不到一半,另一部分资金被颜氏父子挥霍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认定颜峰辉、颜喜龙以重阳公司名义,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变相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零六个月。
作案手法
利用上市为诱饵,非法向投资者公开转让股份也是一种常见的诈骗方式。本案作案手法具有以下特点:1、以高科技项目骗取受害人信任。利用所谓的高回报生物制药、中药制剂项目,给重阳公司披上高科技公司的外衣,吹嘘公司实力和发展潜力,用布满“钱途”的陷阱蒙蔽投资者的双眼。2、以转让原始股和入股分红的方式进行非法吸存。为吸引投资者,谎称原始股份即将在境内外挂牌上市,并能获得分红送股,并私自印制股票向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人兜售,骗取投资款。3、以传销的方式推销公司股票。招聘专门从事传销业务的人员负责股票销售工作,销售人员的收入主要是上线人员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提取比例高达22%。
监管点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200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联合颁布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未经依法核准,以发行证券为幌子,实施非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投资者应当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认清非法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自身辨识能力。要在合法的证券经营场所认购和转让股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若发现擅自发行股票或非法经营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则应尽快向证监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