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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部委发文严管逾百亿农村学生营养餐费

    每经网 2012-08-29 07:50

    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能用于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而产生的日常运行经费和聘用人员费用。

    每经记者 胡健 发自北京

    秋季学期开学在即,为确保更多农村学生在校吃上营养餐,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财政部、教育部日前联合发文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28日表示,这份名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的文件,主要从资金安排、拨付、使用和监管等四个方面,对该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

    201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由中央财政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财政部教科文司副司长孙光奇曾解释说,将补助标准定为每生每天3元钱,基于农村居民年人均食品消费支出水平分析。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显示,2010年我国农村居民年人均食品消费支出1801元,小学营养改善补助标准每天3元钱,一年就是600块钱,相当于1/3的当地农村居民食品支出。

    据了解,该计划实施以来已直接惠及2600多万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中央财政每年拨款大约160多亿元。

    《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此外“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在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的地区,将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对补助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补助标准已经达到每天小学生4元、初中生5元。

    针对这两项政策可能发生的农村学生重叠受益现象,上述财政部负责人表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是做“加法”,而不是做“减法”,不得用营养改善补助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因此,部分原来享受生活补助的学生,纳入营养改善计划后,仅中央财政给予的补助将达到小学生每天7元、初中生每天8元的标准。

    他说,目前享受营养改善膳食补助的学生,是纳入国家试点的集中连片困难地区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而享受生活补助的学生是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生活补助和营养改善膳食补助的学生群体有交叉,但不重合。

    为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还表示,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能用于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而产生的日常运行经费和聘用人员费用。

    “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可以在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上述负责人表示。

    为了保证资金及时下达、拨付到位,《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经费管理部门拨付资金的程序,并提出了时限要求,指出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于每年9月30日前和6月30日前分两次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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