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自称拙政园“原址”建别墅 苏州一楼盘涉嫌虚假宣传

    2012-07-31 00:53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杨羚强 查道坤发自上海、南京    

    每经记者 杨羚强 查道坤发自上海、南京

    花5000万~1亿元就可以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拙政园的“原址”变为私人享有?

    一家名为苏州市赞威置业有限公司昨日(7月30日)向香港市民推介其开发的“拙政别墅”。赞威置业在其广告文案上称 “拙政别墅”是“据守拙政园原址内文物级土地”,这让很多文物专家大跌眼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既然如此,为什么“拙政别墅”又可以在拙政园原址上兴建呢?该楼盘营销部门的企划人员称是数百年前拙政园刚刚兴建时的地址,不是现在拙政园的地址。但苏州市文物局方面却否认有“拙政园遗址”之说,其认为“拙政别墅”所在的百家巷9号只是文物保护的控制地带,历史上从未是拙政园的一部分,更不存在遗址一说。

    专家称若是遗址绝不许建造

    “与古园一墙之隔,五百年前即是拙政园的一部分。“拙政别墅”项目经过国家、省、市三级文物局严格审核,文物级地段,名副其实。”“拙政别墅”在自己的微博宣传有这样一段广告词,“拙政别墅”所在地500年前就是拙政园的一部分。

    自称“文物级国邸”的“拙政别墅”在其楼书和其他宣传图册内,不断将别墅和一墙之隔的“拙政园”有意无意地牵扯,甚至自称将复制“拙政十二景”于“拙政别墅”中。

    如果“拙政别墅”是在“拙政园原址”上建的话,那么这样的说法和做法,都与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法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称,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则强调,不允许将文物建筑和遗址、庭院、绿地等作为一般房产或商业场地出租。

    文物专家谢辰生说,在拙政园的原址建别墅是绝对不允许的。江苏省文物保护部门也给出类似的说法,称如果“拙政别墅”真是在原址内,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随后向“拙政别墅”的售楼部门询问,这一项目开发、销售的合法性。后者的企划自称,上述项目是得到了苏州市、江苏省、国务院的三重批准,并有具体的批文报号。而 “拙政别墅”的企业微博也持同样的说法。该售楼部门的企划说,楼书中所说的“原址”不是现在的,是古代的。

    但根据苏州市文物管理部门专职负责人的介绍,这一项目并不属于原址,而只是拙政园的建设控制地带。所谓的“建设控制地带”是对项目的高度、体量都有控制,不影响历史风貌。

    律师称或涉嫌虚假宣传

    如果“拙政别墅”的确不是拙政园别墅的一部分,却对外宣传属于原址,那么是否属于虚假宣传,进而造成对购房者的实质性欺诈?

    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杜跃平给出了肯定的答复。他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事实上,“拙政别墅”所暴露的问题,并不仅限于涉嫌“虚假宣传”。根据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资料,这一项目今年3月就已经拿到预售证。截至目前,这一楼盘仍然未能确定最终的售价,这是否符合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其企划部门透露的经过国务院、江苏省和苏州市文物部门的三重批文,具体内容究竟是什么?开发商仿造拙政园的园景造别墅的行为,又是否得到了这些部门的批准?这是疑问,相关管理部门应进一步进行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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