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6部门通知称,201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1.20元,以2012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6部门10日发布的《201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指出,201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1.20元,以2012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自治区),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通知称,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2年7月16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以县为单位,当其早籼稻市场价格连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市县或全省(区)范围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