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5日,南宁糖业董事会决定,与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丁居里公司及马丁居里有限公司就股票交易纠纷一案达成庭外和解。
2008年7月15日,南宁糖业董事会决定,与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丁居里公司及马丁居里有限公司(合称马丁居里)就股票交易纠纷一案达成庭外和解。据悉,这是我国A股市场第一例针对QFII短线交易的诉讼。马丁居里同意一次性向南宁糖业支付人民币4000万元的等值美元作为和解款项(包含一切相关费用、花销、利息、应缴税款)。
2007年8月23日至30日,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入南宁糖业1692.26万股,占南宁糖业股份总额的5.9%。《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马丁居里并未按《证券法》规定,在6个月的期限内持有南宁糖业股票。2008年1月4日至25日,这两个公司累计卖出南宁糖业1453.5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07%。南宁糖业据此将马丁居里诉上法庭,要求其将上述交易获取的收益判归并交付南宁糖业,同时支付利息。
据悉,南宁糖业起诉马丁居里一案是QFII机构在中国遭遇的第一案,也是上市公司向一致行动人股东追讨违规减持收益的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