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华 每经记者 李凯
5月,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7日是这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从记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多家基金公司给予了积极的评价,认为该《征求意见稿》中两个规定的修正能够解决多年来基金行业存在的产品趋于同质化以及产品创新成本高等问题。
监管层放松产品申报数量
《征求意见稿》中第一个变化是第六条中,对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限制缩小了。
对此,中欧基金表示,删除该项条件的目的是为现有法规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实际情况已经没有前只成立再报另一只的限制了。这是监管机构在放松管制、审批市场化的必然结果。
大成基金相关人士也表示,允许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为现行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同时为基金公司快速布局,发展特色产品和独特优势提供方便;另一方面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度预留空间,是监管机构逐步淡化行政审批色彩,使基金产品的设计、发行更加市场化运作。
为将来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空间
而第二个变化是第十二条中,有关基金管理人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在以前规则的基础之上,还附加了一个条件。
增加的内容是:“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超过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某基金公司司法人员对记者分析称,证监会日前考虑引入发起式基金,对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股东资金及高管人员、基金经理自有资金认购基金且设置锁定期的基金,降低其合同生效备案条件,鼓励这种引入内在约束机制的基金发展,促进基金公司股东、基金公司以及管理层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更好体现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而大成基金相关人士则认为,此变化并非是对基金管理人职权的限制,而是降低了种子基金成立门槛,此举可使得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风险收益共担,能激励基金管理人更加勤勉尽责以及努力提升投资管理能力,更好地服务于投资人。
另外,中欧基金还表示,该项条款的修订,有利于当基金募集无法达到2亿上限时基金公司实现自救。由于股票市场波动较大,基金公司会优先考虑固定收益类的该类产品。
产品同质化以及创新成本高有望解决
那么,这两个规定的修正,到底能解决基金行业存在的一些什么问题?能起多大的作用呢?从记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基金公司都认为有相当积极的推动作用。
“两个规定的修正能够解决多年来基金行业存在的产品趋于同质化以及产品创新成本高等问题。”大成基金相关人士认为。
华南基金公司某监察稽核部人士认为,基金产品同质化严重,主要是由于各家基金公司通常在同一市场环境下,会陆续选择发行相同类型的产品,受原先的第八个条件所限,基金公司不能灵活自主的根据当时情况及时调整新产品发行计划,允许上报多只产品则为基金公司发展不同类型产品提供了方便。
除了对产品同质化上的抑制,该条款还有利于降低种子基金成立门槛,也能消除基金募集期帮忙资金“注水”的现象。
“种子基金是创新产品的优良载体。种子基金的设立可以让该基金在孵化期内累积业绩表现、以便在后续公开募集期间有历史业绩可以参考,吸引更多的资金;同时还能降低创新产品风险,达到鼓励创新产品试验的目的。”大成基金相关人士表示。
“此外,通过设立种子基金募集基金,其成立门槛较低,募集规模只要达到五千万份即可,远低于目前2亿元的基金成立门槛,大大降低了基金公司募集新基金时寻找帮忙资金达到成立门槛的压力,有助于消除目前基金募集期帮忙资金”注水“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