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赵笛
每经记者 赵笛
主营LED显示屏出口,超过六成的产品无自有商标,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艾比森)成为LED显示屏企业中的一个另类。
对此,艾比森称“冠注的商标对品牌推广影响很小”。但实际情况是,同类型企业都十分重视品牌建设。对此,有行业研究员直指艾比森“或是技术低、质量差,不敢做自己的品牌”。
需要警惕的是,艾比森招股书表示,2011年其贴牌产品占比仅12%,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发现,该公司产品最终被贴牌的比例超过六成;此外,公司将境外购买公司产品的同类厂商统称为“经销商”,似乎在刻意淡化逾六成产品被贴牌的事实。
由于被贴牌的比例被严重做低,艾比森招股书涉嫌隐瞒重要风险。
超六成产品无自有商标
今年以来,LED企业大量上市,这其中尤以LED下游LED灯和LED显示屏企业居多,已经过会的艾比森就是其中之一。作为主营LED显示屏的企业,2009~2011年,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11890.1万元、17569.38万元和27493.53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6.51%、66.42%和66.23%。显然,艾比森的主要产品针对的是出口。
招股书显示,2011年,艾比森有33.77%的产品在境内销售,这部分销售以自有品牌为主;另外66.23%的产品出口,其销售模式有两种:主要为中性包装;其次为经销商ODM贴牌生产销售。
资料显示,所谓“贴牌”也称“定牌”,即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招股书中,艾比森对贴牌生产销售的情况交代得比较详细。招股书显示,2009~2011年,公司贴牌生产的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0.24%、7.05%和12.1%。
从艾比森的表述来看,公司贴牌产品所占比例并不大,风险也不大。但是,《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却发现,艾比森在招股书中对公司最主要生产销售模式“中性包装”的情况却交代得非常少。
资料显示,所谓的“中性包装”是指:在出口商品和内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而“中性包装”又分为“定牌中性”和 “无牌中性”。“定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品、牌号,但不注明生产国别;“无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和牌号,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由此可见,中性包装产品也没有艾比森的自有商标,换一种说法,艾比森出口产品均没有自己的商标。以2011年为例,而这类产品的销售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超过66%(即出口占比)。由于这部分产品被出口后,将最终被冠以其他厂商的商标,也就是说,艾比森超过66%的产品将被最终“贴牌”,远远超过公司招股书所说的12.1%。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也了解到,“中性包装”定义的认知度并不高,在行业内采取这种生产销售模式的知名企业并不多。在洲明科技(300232,收盘价11.25元)、奥拓电子(002587,收盘价14.69元)、雷曼光电(300162,收盘价14.56元)等公司的招股书中,均没有提到过“中性包装”。
那么,作为主要销售模式的“中性包装”,为什么艾比森要将此刻意淡化呢?
重要风险被忽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招股书中,“中性包装”的字样仅出现了三次,且每次都是在介绍贴牌风险时顺带提到的。招股书没有对“中性包装”的定义予以阐释,也没有对公司这一独特的销售模式予以分析,更没有该销售模式任何的风险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可查的关于“中性包装”的定义均表示,中性包装是为了 “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要求,如买家不是最终的买家,或者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不过,定义还同时指出,“对于我国和其他国家订有出口配额协定的商品,则应从严掌握,因为万一发生进口商将商品转口至有关配额国,将对我国产生不利影响。出口商千万不能因图一己之利而损害国家的声誉和利益”。
显然,“中性包装”是存在一定风险,而将此作为主要销售模式的艾比森,却在招股书中缺失了风险提示。
对于上述疑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也致电艾比森希望进行采访。6月4日,艾比森工作人员表示,公司董秘张文磊出差不在公司,公司也不接受电话采访。应要求,《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将采访提纲通过邮件传至公司邮箱。6月5日,记者再次拨打艾比森的电话,但却无人接听。
截至6月5日晚间,艾比森并未就记者提出的问题予以回复。
下游客户被列为“经销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艾比森不仅未披露“中性包装”的风险,在招股书中,公司还使用了一个很不合逻辑的表述,再次淡化了“贴牌”问题。
艾比森在招股书114页谈及 “公司市场占有率的未来变化趋势”时曾指出,“欧洲全彩显示屏品牌企业为降低经营风险,减少了制造环节,经营模式改为在拿到最终客户订单后向中国等生产成本较低的显示屏生产企业采购。欧债危机为包括公司在内的能够提供高性价比产品的企业提供了机会。”
由此可见,公司存在向欧洲同类型LED显示屏企业出售产品的情况。而至于是“贴牌生产”还是“中性包装销售”,公司并未明言。
此外,在招股书123页,公司又表示“将客户中不是终端客户的均归类为经销商,因此经销商数量较多且分散。”这也就是说,公司将那些来自欧洲全彩显示屏品牌企业的客户也称作“经销商”。
相比较而言,艾比森的竞争对手奥拓电子在前五大境外客户名单中,清晰地写明各类客户类型,包括广告媒体运营商及设备租赁商、系统集成商、广告公司、进出口及货运代理商等。
由于艾比森将同类厂商的客户称之为 “经销商”,这好比海外大型LED显示屏厂家成了艾比森的下游渠道经销商,这显然有悖常理,更有掩耳盗铃之嫌。
国外仅1个商标 注册仅1年
由于出口要么贴牌,要么是“中性包装”,艾比森在国外市场的品牌拓展近乎为零。
艾比森招股书第114页显示,公司在国外仅注册了一个商标,注册地为墨西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和第11类。根据相关表述,第9类对应的公司产品为LED显示屏;第11类对应的产品是LED灯。
值得注意的是,这唯一的一个国外商标注册有效期的起始日为2011年3月25日,注册仅仅一年时间。
实际上,墨西哥也并不是艾比森主要出口地。招股书129页显示,公司2011年前十名客户中,来自墨西哥的仅有两家,合计销售金额约923万元,占当期出口总金额不到3.4%。即便是整个美洲(包括美国),2011年的总销售金额也只有6480.29万元,占出口比例的15.61%。
“商标”表述与同行相悖
对于公司绝大多数产品出口无自有商标的情况,艾比森并不认为有何不妥。并在招股书126页称“显示屏为工程类项目,冠注的商标对品牌推广影响很小。”
不过,这一表述与其他同类型上市公司的表述截然相反。
在艾比森的招股书中,公司指明奥拓电子、雷曼光电、洲明科技、联建光电(300269,收盘价15.95元)、利亚德(300296,收盘价16.20元)是公司的同类型企业,其中,奥拓电子、雷曼光电以境外销售为主,是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
雷曼光电在招股书中显示,公司2008年就在美国注册了商标,2009年在欧盟注册了商标。
奥拓电子在招股书中显示,公司“1995年在国内注册了产品商标,2008年在美国注册了 ‘AOTO’商标……树立了以品牌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公司坚持自主品牌的运营,绝大部分产品以自主品牌进行销售,不断提升以品牌为核心的市场竞争力。”“从2003年开始,公司投入资源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并逐步增加在国际专业媒体和专业展览会的投入,进一步提高公司品牌的国际知名度。”
即便不是以海外作为主要销售地的洲明科技,其招股书也显示,公司2009年就在澳大利亚、欧盟、美国、韩国等多地区注册了商标。
从上述案例不难发现,除了艾比森,其他同类型LED显示屏出口企业都十分注重自身商标品牌。
被疑技术质量低下
为什么艾比森的LED显示屏出口几乎没有自己的商标呢?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也采访了众多业内人士。
“世界一流品牌都很重视品牌建设的,不会去做贴牌。”奥拓电子销售部工作人员这样告诉记者。
洲明科技董秘陈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公司在创业初期如2007、2008年,也有一些不打自有品牌的贴牌销售。但近年来,公司非常注重品牌,绝大多数产品都会打上自有商标。”陈健表示,目前,公司出口产品主要走渠道模式,即卖给经销商,公司一般不做工程。在此情况下,公司产品的商标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自有商标,二是双方都标注商标,三是经销商标准商标。“但不标公司商标的比例很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艾比森的出口销售渠道和洲明科技类似,也是通过渠道经销商。招股书显示,艾比森2011年前十大客户全部为海外“经销商”。
“这种公司一般不多见的。”对于艾比森出口产品无自有商标的情况,上海某券商电子元器件研究员指了两种可能。一是公司前期资金不够,做自己的品牌有压力;二是公司的产品技术含量低、质量差,不敢做自己的品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艾比森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拥有多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均为国内的专利,且没有一项发明专利。
招股书显示,联建光电拥有一项发明专利;雷曼光电拥有发明专利1项、发明专利申请16项;利亚德已获授权和正在申请的专利共121项,其中发明专利36项;奥拓电子拥有7项发明专利;洲明科技拥有发明专利多达15项,且在美国、欧美、澳大利亚、日本等多国拥有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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