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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知情人画像:三类人士成为“高危”人群

    2012-05-26 01:11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曾子建 朱秀伟    

    每经记者 曾子建 朱秀伟

    A股市场建立20多年来,从基金到券商,从私募到散户,听消息炒股似乎已被视为发财致富的捷径。曾几何时,投资者之间讨论股票最常问的一个问题便是,“某某股票有什么消息,某某股票有何内幕?”机构研究员调研上市公司期间,最喜欢打探的,也是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因为在大家看来,只有不对称的信息,才能带来更安全的利润。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虽然也有因此暴富的案例,但越来越多的,却是因为听消息而出现亏损,甚至因为听消息而最终被送进监狱。

    其实,在投资者打听消息的时候,很有可能就已经接触到了法律所划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从这些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得了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然后又据此发生了交易,那么,就很有可能已经涉嫌内幕交易了。此次公布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中的第一条,便是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规定,让我们来看看,身边哪些人属于内幕知情人,今后在打听消息时,可要小心了。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共包括7类人员,其中大致又可以分为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三大类。

    一、上市公司相关人员

    司法解释中,内幕知情人共分为7类人,其中前4类人,都是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人员,也是最容易获得内幕信息的。这4类人分别为: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简单来说,这类知情人包括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上市公司大股东方面的董监高,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的重要人员,以及其他的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

    西南财经大学一位法学教授表示,所谓内幕信息,包括能够影响上市公司的各类重大事件的信息,如重大合同、经营业绩、人事变动、股权投资、重大诉讼等12个方面。上述4类人,正是最容易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也最容易依靠掌握的内幕信息,通过股票市场获取利益。因此,这些人也是监管机构重点监控的对象。该人士表示,目前多数暴露出来的内幕交易案,都与这类人有关。比如,2006年震惊中国股市的杭萧钢构案。

    正是由于身份的特殊性,这4类人对本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以及变动情况,都会在交易所进行披露。同时,还规定了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后,上述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则。

    二、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除了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员外,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的原因,很容易接触到内幕信息,因此,这类人员也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司法解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这些机构中,主要包括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机构工作人员。前不久,证监会披露的原证监会重组委委员吴建敏内幕交易案,就是典型的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涉案。2010年,吴建敏作为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公司总经理,为科达机电(600499,SH)收购恒力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但吴建敏却借用苏某账户,买入“科达机电”股票3万股,从中获利15万元。此外,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吴建敏还在中材股份增资控股甘肃祁连山时,买卖股票获利28.5万元。

    三、证券从业人员

    司法解释还规定,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这也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等。

    上述法学教授表示,这类人员主要是证券从业人员。由于这类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也非常容易获取尚未披露的信息,同时又对证券交易非常熟悉,因此也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最典型的例子,是原华鑫证券保荐代表人岳远斌从中金公司马某处获得关于三爱富的内幕信息,随后利用其控制的两个账户连续大量买卖三爱富42.8万余股,买入金额392万余元,尽管最终亏损62万余元,但还是被证监会处以20万元罚款及5年市场禁入。

    /信息渠道/

    获取内幕交易信息渠道大揭秘“谍战”式调研或已违法

    每经记者 朱秀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同时,一批大案、要案也相继公布,对打击内幕交易达到空前高度。

    对于非法获取内幕交易人员范围的认定,在业内掀起热议,“我们准备规范研究员的调研行为”,深圳某阳光私募基金经理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他认为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自己的研究员一不小心就可能变成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前的常规调研,可能就会演变成“刺探”内幕信息。

    另一位私募第三方评级机构负责人则认为,对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不仅对部分游走于“灰色地带”投机型私募构成威慑,也给部分价值型的私募敲响“警钟”。

    私募“谍战”调研或将违法

    “先是上市公司高管介绍公司情况,紧接着提问环节,有些还有参观厂区、生产线等活动,随后研究员各奔东西”,这是机构集体调研中最常见到的一组画面。

    尽管调研已经结束,但在部分经验丰富的人员看来,真正的 “调研”尚未开始。

    “有些买方研究员,特别是私募的,路数很野,在提问环节结束后,往往都要小范围,甚至独自跟高管交流,耳语几番,接下来或是高档饭店,再或者什么娱乐场所,然后在杯觥交错间可能有‘价值’的信息就出来了”,一位经常调研的券商研究员略带调侃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道。

    而他认为所谓的“有价值”的信息大部分都是内幕消息。

    根据《解释》第二条的内容,规定了三类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共分为三条,其中第一条:“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一旦前述研究员获得的 “有价值”信息为内幕交易,不管是骗取、套取、刺探或者私下交易,都将是非法手段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

    此前,网络上流行这样一段子:“常见一些中小型私募公司出去调研,带着大把名片,为方便深入调研,他们经常化身为某食品经销商、某产品下游采购商、某市政府招商办、科研所调查员……我见过最牛的一位,逮住机会聘入某上市公司会计,3个月试用期后带着大量真实数据离开。”

    “这种特殊手段的调研,要放在以前这位研究员很有本事,但是现在此行为就值得探讨,带走大量的财务数据,到底是否属于窃听、刺探内幕信息了?”前述阳光私募经理质疑道。

    价值型私募也需“警惕”

    热衷刺探内幕消息的可能是少数游走“灰色地带”游资或者私募,但有私募第三方评级机构负责人认为 “对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不仅对部分游走于 ‘灰色地带’投机型私募构成威慑,也给部分价值型的私募敲响警钟。”

    “有些人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持有,可能不关心公司重组、并购,但对自己持有公司的情况却是了如指掌,有些甚至能提前知晓一些信息,比如某白酒提价幅度等”,而这位第三方评级机构负责人认为这些是否属于内幕信息也是值得探讨的。

    此外,在调研时也有上市公司主动“泄露”内幕消息的,一位券商自营的投资经理讲述了他的经历,“一些有诉求的公司,比如想套现,或是增发的,是非常欢迎机构调研,透露的都是好消息,而且还会主动透露一些非公开消息”。

    非法获取内幕交易信息范围细化

    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示、暗示他人也同样属于违法,《解释》第二条,第二小条对此有详细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从公开的多起案例来看,内幕信息人员的近亲属可谓是 “重灾区”,近日,公布的新大洲A(000571,SZ)董事长赵序宏遭证监会上海稽查局调查,此前新大洲A与枣矿集团讨论借壳问题,在敏感期内赵序宏的妻子王玉英在停牌前增持了公司的股票。

    《解释》第二条的第三小条,内容是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不仅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亲属甚至任何有可能接触或者仅仅联络,比如电话,也都可能成为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投资者要高度警惕。

    “对于内幕知情人的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员。本来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但却有获取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比如从内幕人员出差方向,接触人员的身份,都能推断出一些内幕信息,比如涉及上市公司重组的,所以目前最新的《解释》在法律上予以了认定,非法获取内幕交易信息人员范围更加细化”,一位证券方面的律师向记者分析道。

    《解释》的公布,给投资者、机构提供一面镜子,买卖股票信息是否有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还是已经涉嫌内幕交易,投资者都需高度警惕。

    /认定标准/

    剖析三大内幕交易行为典型标准

    每经记者 曾子建

    在司法解释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市场参与者与内幕知情人有过接触,发生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将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或许,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发布还没有引起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重视,但基金人士已经对此高度关注。

    那么,哪些交易行为,会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交易行为?

    标准1:交易时间高度吻合

    时间吻合程度,是认定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一个重要标准。而这里所指的时间,不仅仅是指买卖发生的时间,还包括行为人开户、销户、账户激活、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以及资金变化的时间。也就是说,如果上述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的时间高度吻合,则将被认定为交易行为异常。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上述行为发生的时间,刚好就在内幕交易尚未公开之前较短时间的话,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交易行为异常。

    一位券商人士告诉记者,其客户之中所谓的“消息灵通人士”大有人在,而这类人一旦获得了内幕消息,在操作上通常会采取打游击的战术。“以前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突然有一天,客户A急急忙忙跑来存一大笔钱,然后紧急下单。或者突然拿个身份证出来,要求营业部为其马上开户。一旦出现这种事情,我们心里都有数,知道这位客户多半又在搞内幕交易了。”而这些消息灵通人士往往不会在一家营业部待太长时间,一般做完一个大单之后,就会换个营业部,似乎做到神不知鬼不觉了。

    “不过,如今这种自认为高明的游击战术,就很容易被监管机构发现了。”这位券商人士称,“如果发生这种交易行为被监管机构盯上后,通常会被询问买入股票的原因、资金来源等问题,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则很有可能出大问题了。”

    标准2:交易背离程度

    所谓交易背离程度,就是指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或者是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而所谓的正常交易,主要有两点:一是基于平时交易习惯而采取的交易行为;二是基于证券、期货公开信息而理应采取的交易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别人都在卖,或者都不看好的时候,你却逆势而为不断买入,那么这种交易行为就被认为是有悖于正常交易,属于交易异常行为。”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表示,“一般来说,只有掌握内幕信息的人,才敢于做与正常市场行为相反的交易。”

    典型的例子,是当年轰动一时,被成为“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的广发证券(000776,SZ)借壳延边公路内幕交易案。

    2006年2月至5月间,董正青在任广发证券总裁期间,利用其个人直接主导广发证券借壳上市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内幕信息透露给董德伟和赵书亚,并指使董德伟买入和卖出延边公路股票(S延边路,000776)。

    值得注意的是,董德伟利用内幕信息,投入资金7000多万元,买入延边公路1457万多股,其买入时期,正是延边公路交易最为清淡的时期。2006年2月延边公路的日成交金额最多不超过700万元,少则仅200多万元。进入3月,成交量出现进一步萎缩的迹象,3月17日的成交金额仅75万元。由此可见,董德伟操盘技术娴熟,数千万资金进入时,并未让市场有所察觉。延边公路的股票,直到2006年4月26日才开始出现股价上的异动和成交量的明显放大。因此,可以说董德伟之前的交易,是明显的与正常交易相背离。

    最终,董德伟因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00万元。

    标准3:利益关联程度

    所谓利益关联程度,即从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无关联或者利害关系,来判断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异常交易。

    业内人士指出,这是对上述两个异常交易行为判断的补充。如果上述两种情况都存在的话,且账户交易资金与内幕知情人存在较大关联程度的话,就更容易被定性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了。

    同样是广发证券借壳内幕交易案,董德伟是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的弟弟,虽然自称自由职业者,实际上是资深股民,其炒股的时间跟董正青进入广发证券的时间一样长,从1993年开始,董德伟就开始炒股,并且积累了巨额财富。投入在延边公路上的7000多万元资金仅仅是董德伟掌控资金中的一部分,到案发时,董德伟股票账户上有1.56亿元左右的资金。很明显,董德伟的资金,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董正青的关联程度极高,这也进一步确定了董德伟的内幕交易行为。

    /惩戒手段/

    认定犯罪情节获利15万“后果严重”

    每经记者 曾子建

    对于许多爱听消息炒股的普通散户来说,内幕交易罪似乎看上去还很遥远,由于资金量少,获利不多,似乎并不容易因此而遭到牢狱之灾。但是,司法解释再次对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认定,结果是,如果参与了内幕交易,那么有将近1800万投资者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行为,因此而被判入狱。这绝不是开玩笑的。

    四大标准认定情节严重

    根据司法解释,存在下列四大情形的,应该被认定为情结严重。一是,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二是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三是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四是发生内幕交易行为3次以上的及其他情况。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A股市场投资者约在7000万户左右。根据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末,资金量在1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占投资者总量的约26%,达到约1800万户。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述第一条规定,所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并非是指一次性成交额。也就是说,10万元资金反复操作,经过多次买入、卖出后的成交总金额达到50万元,就已经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了。

    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则包括: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

    交易额50万元以上,获利15万元以上,这样的标准,会不会太低了?业内人士指出,只有制定相对较低的认定标准,才能对打击内幕交易起到零容忍的作用。那么,如果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话,投资者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基金经理:市场有待净化

    上海某大型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陈先生向记者表示,作为基金经理,他对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理解是,今后监管机构将不断加大净化A股市场的力度。从基金自身的操作来看,随着越来越多基金从业人员案件的被披露,也促使大家在操作上更加注意。

    该人士表示,目前很多基金研究员在调研上市公司时,必然会接触到内幕信息知情人,也难免会了解到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所以,如果严格按照司法解释来界定内幕交易的话,很多人都可能因此而涉嫌内幕交易。如何回避这种风险?

    陈先生说,“很可能就只能真正等到上市公司正式发布公告后,基金才能下单买入或卖出了,最后结果就是,如果没有涨跌幅限制的话,消息公布前股价完全没变化,而公布之后被机构疯抢或者狂卖,一天就会股价波动百分之几十。目前的香港股市其实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内幕交易。”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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