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温州领衔的地方金融改革起航之时,此前一直没有“实权”的地方金融办有望迎来新生。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印峥嵘 发自温州
每经记者 印峥嵘 发自温州
正值温州领衔的地方金融改革起航之时,此前一直没有“实权”的地方金融办有望迎来新生。
据了解,地方金融办一般归属地方政府某部门,试图对当地经济进行引导和监管,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但长期扮演着服务和协调的尴尬角色,游离在“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机制之外。当下金融改革推进背景下,在弥补地方监管的“真空”方面,金融办将是“一行三会”的一种有效补充,同时金融办也将被赋予“实权”。目前,温州市金融办已经由服务、协调两项职能拓展至十一项。
去年11月,和温州市金融办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金融监管服务中心成立。
分析人士对此指出,某种程度上,金融办的职能正进一步向监管领域延伸。金融办无疑已逐步成为地方政府实施金融产业建设的核心权力部门,“金融国资委”的称谓也将名副其实。
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今年3月28日,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推出,温州金融改革创新步伐提速。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2011年11月8日,温州开始全面实施“1+8”地方金融改革创新政策,成立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归口市金融办管理,机构规格相似正县级,属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每日经济新闻》从温州市金融办了解到,目前温州金融办和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某种程度上是温州市金融办职能的延伸。
新设立的温州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共有3个职能处室,15名编制,其中主任1名(由市金融办主任兼任),副主任2名,中层领导职数6名。
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的职责之一就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行业的专项检查。而温州市金融办的职能包括负责推进地方创新类金融组织的试点工作。
此外,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还负责对包括股权投资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寄售行和其他各类投资公司;配合相关金融监管和其他管理部门开展对地方金融机构的专项管理;聘请第三方组织对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行业和相关民间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统计、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数据、信息。
从温州金融改革来看,贯穿改革的主线是地方金融办将赋予更多职能和权力,其实,温州金融改革将是全国地方金融改革样本,温州市金融办扩权路线也将是其他地方金融办的未来趋势。
“一行三会”监管补充
2011年4月,随着温州民营企业老板“跑路”的消息不断传出,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愈演愈烈,暴露出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在监管方面的失职和不作为,也反映了监管的空白,中央和地方在监管分工方面亦不够明确。
温州市金融办曾统计称,目前温州的民间资本多达6000亿元,且以每年14%的速度递增。而据温州民间估计,这一数据可能高达8000亿至上万亿。大量的民间资本亟需规范化、阳光化的管理。
“一行三会”目前在地方监管范围已经遇到“死角”。浙江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认为,“现有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模式没有考虑到地方差异化发展的金融需求,容易导致一刀切。”而且,目前的分业管理体制难以做到全覆盖,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的现象。从责权对等来看,中央只承担监管职责,没有承担维稳和组织的责任,而且中央与地方存在信息不对称。
正如温州一位地方官员所问,“他们监管不到的‘死角’,是否需要一种补充?是否可以让地方金融办发挥更大的作用?”
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此前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温州目前建立了“一办一行二局”的沟通协调机制,即市金融办、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温州保监分局。
在温州金改方案的十二项主要任务中,特别提出“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清晰界定地方金融管理的职责边界,强化和落实地方政府处置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
去年11月8日,温州“1+8”地方金融改革创新政策全面实施以后,温州市金融办的职能在服务、协调功能的基础上,对民间金融的监管职能得以强化。
根据温州市政府网站公布的信息,温州市金融办与中央负责监管的部委如银监会、人民银行等有各自职责划分。温州地方金融办需要汇总全市金融运行情况,协调拟定温州金融业的政策,对金融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需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温州市金融办还负责对相关民间金融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经营约束、监督检查、违规处理,处置和应对突发事件;核准和转报相关民间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变更范围;负责对民间金融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此外,根据《温州市金融办主要职责》的第八条,温州市金融办还 “牵头协调地方性金融稳定工作。研究完善地方性金融维稳协调机制;配合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督促落实金融业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评价机制。”
在服务协调职能中,温州市金融办的职能增加了综合协调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推动地方资本市场建设、协调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试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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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办的前世今生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已有31个省级政府成立了金融办,在222个地级以上城市成立了金融办,一些县市政府甚至区级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金融办。
我国最早的金融办于2002年9月10日出现在上海,职能是编制金融规划、配合金融监管、加强金融服务和推动金融创新。当年12月,北京市政府金融办成立,引来各地纷纷效仿。据悉,金融办最初的定位是议事协调机构,没有行政审批权,更没有政府编制,主要职能是协调、服务当地的金融工作。直到2008年,地方金融办开始酝酿华丽转身,转为政府组成机构,人员编制得到扩充。不过,作为地方政府管理当地金融工作的职能部门,地方金融办当时的主要职责仍然是对地方金融工作进行服务、协调,通过汇总当地金融运行情况,向当地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冯兴元教授表示,2008年小额贷款公司陆续在全国展开试点以后,小贷公司被纳入金融办直属管理的机构。地方金融办另一个重要职责是推动当地金融集聚区建设,吸引中外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到当地落户。
2009年金融办的职能进一步得到强化。北京市金融办于2009年3月30日升格为金融局,2009年3月底,天津市政府金融办经天津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并入了原天津“上市办”的职能。下设综合协调处、银行保险处、直接融资处、创新服务处四个处。
2009年8月25日,广东“金融服务办公室”改为“金融工作办公室”,从隶属关系来看,金融办不再挂靠省政府办公厅,而是直属省政府,不仅编制增加了一倍,而且增强了金融监管的职能。
2009年上海市金融办的“三定”方案出台,被认为是从金融办向金融国资委转型的标志。新增职责包括受上海市国资管理部门委托,承担地方金融国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行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等,比如小额贷款公司、PE、V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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