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昆明中院终裁:*ST大地案发回重审

    每经网 2012-03-30 23:05

     

    每经记者 许金民

    *ST大地(002200,前收盘价10.08元)涉嫌欺诈发行股票一案有了最新进展!

    3月29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刑事裁定书》,该院裁定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ST大地已预约将于4月26日披露2011年年报,如果该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或者被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且被深交所认为情形严重,*ST大地就将暂停上市。

    不支持“原审审级违法”

    停牌一天,*ST大地今日发布公告称,3月29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指出:“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

    由于该意见未明确何时生效实施,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3月14日下发通知,通知第2条、第3条明确:2012年1月1日后发生的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意见》第10条的规定。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提起公诉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不适用《意见》第10条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ST大地一案提起公诉的时间是2011年8月15日,因此,该《意见》对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溯及力。对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所提“原审审级违法”,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ST大地一案的时间是3月15日,比通知下发时间晚一天;可见,通知来得很及时。

    终审裁定:发回重审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先输一阵,但其提供的新证据被采纳,新证据即为2008-2009*ST大地的半年度会计报告及对该报告的司法鉴定。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新证据已被证监会发现并收集,但由于客观原因,侦查机关未予收集;而该证据可能改变原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符合相关规定,属于案件的新证据。何学葵、庞明星、赵海丽等人及公司所提异议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之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否定何学葵、庞明星、赵海丽等人及公司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如今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了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后,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1)官刑一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发回原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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