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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从国家立法层面加强农民土地财产权保护的建议

    每经网 2012-03-03 11:54

    在征地过程中,农民所得甚少,大概只有土地增值收益的5%-10%。

    全国政协委员贺强

    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扩张城市规模,纷纷征用农民土地。有些地方政府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由,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还有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在征地过程中,农民所得甚少,大概只有土地增值收益的5%-10%。由于征地阻力很大,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强拆的现象,导致矛盾激化。

    向农民征地引发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和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而在向农民征地的过程中要想有效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和利益,就必须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关于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和利益的问题已经引起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三大举措确认农民土地权。对于稳定农村的土地政策和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提出了三件大事:一是由国土资源部牵头,完成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二是由农业部牵头,开始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来研究,提出对土地管理法中涉及到征收农民土地条款的修改。

    业界专家认为,这三个工作的推进会为缓解农村土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12月27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要精心设计征地制度改革方案,加快开展相关工作,明年一定要出台相应法规。

    2012年2月3日至4日,温总理在广东江高镇水沥村与村民和干部座谈时指出,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呢?是乱占农民耕地,引发群体性事件。总理指出,问题根源在于土地作为农民财产,这个权利没有得到应有保障。事实上,温总理一直很关心农民土地问题,并多次举行座谈与表态。

    我们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和利益,应当加强有关方面的立法,通过国家法律层面依法征地、依法运作、依法保护农民的权利。

    (一)、从实体法上加强对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的保护

    1)正确界定公共利益,明确征收制度的本质和目的。《物权法》草案对“公共利益”做出了如下解释: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律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在为举办下列事业必需时可行使土地征收权:(1)国家机关用地;(2)国防军事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5)法律规定的其他用地。

    2)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第一,拓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土地征收的范围除现行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外,还应当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失补偿,间接损失补偿,细化社会保障费用囊括其中。国家应该对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都给予补偿,把被征地农民的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依据土地类型、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第三,建立多元化的征地补偿方式。从农民进入城镇后就业困难的现状出发,针对失地农民劳动技能低下的情况,除一次性货币补偿外,增加以下几种补偿方式:分期或终身性货币补偿、债券或股权补偿、就业安置补偿、社会保险安置补偿和职业培训补偿等。

    (二)从程序法上加强对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的保护

    1)建立统一的农地征收补偿法律程序的制度体系。

    (1)要尽快颁布实施《行政程序法》,统一不动产征收程序、财产征收程序和农地征收程序的规定。

    (2)要尽快颁布实施《土地征收法》,详细规定农地征收主体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和程序性权利义务。

    (3)在《物权法(草案)》,对规定征收的条件和程序要进一步完善。

    (4)通过《行政强制法》、《行政救济法》、《人大监督法》等法律,对农地征收的强制执行程序、救济程序和监督程序的实施提供法律保证。

     2)建立健全农地征收公益性审查法律程序制度。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是界定农地征收公共利益的两种途径。

    (1)听证程序。尽管行政机关有着具体确认公共利益的权力,但这种权力有着它的局限性,即行政机关并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相反,必须征求公众和其他权益相关者意见,通过对多方意见的采纳最终判断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2)司法程序。司法程序有效避免了行政机关在确定农地征收公共利益范围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上滥用权力,充分保障了公共利益。如果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相对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对农地征收公共利益予以最后的确认。

    3)完善我国农地征收的听证制度。

    (1)征地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将用地单位的用地目的、范围、期限、面积等内容进行公告,并单独通知被征收的集体组织和农民,否则视为程序违法。

    (2)被征收的集体组织和农民可以通过递交书面意见提供证据、要求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分别对征收目标的合法性、征地的范围、期限、面积等提出自己的意见。

    (3)要明确集体组织和农民参与的程序,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对参与人的选定方案、参与的方式、时间、途径、参与人表达意见的具体方式、步骤等问题提前进行公告,保证公众参与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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