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
日前,立人集团案件的部分债权人向温州中院递交了起诉状,申请国家赔偿,被告是温州市泰顺县政府和公安局。这份起诉状由147位债权人联名具状,要求判令国家赔偿6864万余元。据悉,温州中院立案庭已接下这份诉状,但并未给予能否立案的答复。据新华社2月24日报道,立人集团债务规模达45亿元,涉及债权人逾7000人。
立人集团集案正在复杂化,在民间借贷纠纷、牵扯到刑事责任的非法集资争论外,又多了一层民与官的纠纷。这正好反映出当下民间融资中,政府、企业、债权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不清晰状态。地方政府在此类事件中本应置身事外,一切由法律裁判,这样事情会变得简单很多。但从报道看,一些官员显然已深深卷入了这场纠纷,成为利害一方。因此,事件的公正解决变得异常困难,地方政府也受此牵连,成为被告。
报道中,147位债权人一共列举了三个阶段政府不作为和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一是原告认为,在长达13年中,立人集团的固定收款地点未曾改变,泰顺县政府及泰顺县公安局不但没有制止,一些领导干部也参与集资,同时还宣传发动各级单位给立人集团的育才学校放款;二是在立人集团崩盘前三四个月,默许立人集团以3、4、5分的高息 “钓鱼式”集资,导致这期间立人集团疯狂集资9亿余元,该部分集资款一部分用于支付给领导干部的本金及高息,让领导干部先走;三是立人集团宣传无法清偿债务之后,泰顺县政府对立人事件处置不力。
严格讲,即便这些理由都成立,这场诉讼更多的意义也只在于对当地政府处置不当的控诉,在法律层面获取国家赔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原因很简单,根据现有法律,国家赔偿的范围只限于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此案不属于刑事赔偿,而行政赔偿的范围又有严格限制,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换句话说,政府主动作为的侵害才赔,被动的不作为、放纵以及懒政等行为,给人造成损失,是得不到国家赔偿的。而且《国家赔偿法》还规定,官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以及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法院可以找到充足的理由判决原告败诉。所以,单纯从法律层面分析这起案件,并不复杂,胜败也不难预测。
但仅从法律层面考量立人事件显然是不够的。立人事件的复杂性和难处理,一方面源于法律规定还有很多模糊地带:比如民间借贷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的界定尚不清晰,再比如国家赔偿范围过窄等。这使得很多现实的不合理,不能通过法律矫正,遗留了很多不公和后遗症。像这次147名债权人起诉当地政府,诉讼理由如果成立,说明政府不作为确实给债权人带来了侵害,但结果可能是打不赢官司。
整个事件中,权力介入导致的不公应得到高度重视。事实上,地方政府不能干净地置身事外,做一个公正的协调处理者,很大原因是被一些官员的利益绑架了。这些官员的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难界定性,比如原告称,立人集团崩盘前,被默许“钓鱼式”集资,导致集资款一部分用于支付领导干部的本金及高息,让领导干部先走。这可以理解为给领导干部有意设计的解套行为。如果明知肯定崩盘,还允许集资,这就确实存在诈骗的嫌疑了。一些官员还卷走了“诈骗”来的赃款,这相当于合谋,不仅民事,恐怕刑事责任也难免。
总之,在人数众多的事件中,公正远比几个官员的利益重要得多,要很好地解决立人事件,严格依法、公正处置是最简单的方法。地方政府必须从清理那些沾了手的官员入手,只有自身干净,才有足够的权威和公信力,才有底气也才能够给众多债权人一个公正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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