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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市制度保护小股东乃重中之重

    中国证券报 2012-02-27 08:43

    当前A股市场的一大热点话题,就是股市的退市制度。多年以来,中国的上市公司成为“不死鸟”,再不好的公司一般也能够通过重组洗心革面,这往往导致ST股被非理性炒作。因此,中国股市建立退市制度势在必行。然而,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一个好的市场制度也不是一天建成的。退市制度的建立不可能一步到位,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应是退市制度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上市公司退市真的到来,退市公司的机构投资者还可有力量对退市公司的监管和维权发挥作用,因此损失最大的还是退市公司的散户股东,是持有这个公司股票的平民百姓。

    因为上市公司退市了,小股东持股溢价损失不说,这些股票没有了交易,也没有了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小股东持有的股票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一般小股东持股规模很小,维权成本很高,在退市以后没有信息披露的情况下,监督公司成本也过高。

    应该说,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情况下,还是有舆论监督压力的,但退市了以后不用公告,继续造假变得更容易,反而更容易逃避责任。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将来操作不用公开还会花费巨资进行私有化,如果退市成就了私有化和暗箱操作,岂不适得其反?

    因此对于我国股市退市制度建设,一定不能拔苗助长。不妨从国外市场退市制度的成败中获得经验。首先国外股票市场主要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而我国股市以散户投资者为主,退市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成本是完全不同的。其次,一些发达市场的上市公司退市,不是直接退出交易,而是退到柜台市场,通过完善的柜台证券交易市场继续实行对退市公司的监督。但我国柜台市场建设目前还很不完善,没有柜台市场,小股东就难以进行股票交易,也无法由柜台市场对公司进行代理监督。第三,海外的责任承担机制较为完善,对于上市公司的中介服务机构责任要求非常严格。大股东弄虚作假导致公司退市的情况经常发生,但该公司的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退市制度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而不能不顾配套制度建设。中国要完善退市制度,首先要建设好柜台交易市场,以其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补充,让退市的公司有去处。其次,对于上市公司退市以后的责任承担要明确,明确保荐人、律师、会计师和大股东承担责任保护公司的小股东和散户。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银行破产的清偿办法,在退市时优先保护企业的中小投资人,以一定的数目资金补偿不同的股票账户。比方让每个股东可套现100手,套现的钱需要上市公司退市时回购或保荐人回购等;或者以保底价格让退市公司或保荐人回购等。总之,退市制度开始之前,必须设置足够的配套制度,尤其是保障小股东的配套制度。我国股市退市制度的建立,需要在退市环节充分保障小股东和散户利益,否则退市制度将再一次掠夺小股东和散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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