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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俊生:券商互为上市保荐 证监会应明确叫停

    2012-02-15 01:13

    周俊生

    两家各自有上市要求的企业,是不是可以互相聘请对方担任自己的保荐人,这在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5月颁行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不能认为银河证券和国泰君安的这种做法有什么违规之处。但是,这种互相保荐的做法,却使保荐制度面临尴尬:它使保荐业务陷入了复杂的利益纠缠,无论是哪一方,要想真正按规定来行使保荐人的权利和义务,将面临不小的困难。

    股票的发行上市之所以需要保荐人,是为了让保荐人通过对企业的深入了解,将企业的实际面目介绍给投资者。保荐人虽然不同于监管机构,但在积极帮助企业完成上市的目标以外,还有一个职能就是发现被服务对象的问题,并及时督促其改正。一个不必讳言的事实是,自证监会《管理办法》颁行的近3年来,保荐人制度固然在推介企业上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它对服务对象的监督功能却已经严重蜕化变质,甚至基本丧失。更严重的是,很多保荐人凭借对企业情况的了解,利用其特权,与服务对象协商先行入股。在这样一种格局之下,要求保荐人发现服务对象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已经成为缘木求鱼,自新股发行重启两年多来,出现了不少被市场质疑的上市公司,尤其是创业板市场上更是出现了大量上市不久即无法完成其承诺业绩的公司。那些股票发行公司为了圈钱夸大其词固然是一个原因,但保荐人的失职,与发行公司联手欺骗市场,更是责无可恕,保荐人和发行公司已经达成了利益共谋,这种保荐制度只能流于形式。而现在,两家券商互为保荐人,则干脆连表面上的形式都已经丢掉了。

    在资本市场上,证券公司是颇有独特性的一个群体,它们不仅自己可以成为上市公司,同时还具备担负其他公司推介上市的保荐资格,这种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它们在市场中的特殊地位。如果券商上市同样需要保荐人,那么,这个保荐人显然必须是与自己没有利益关联的。只有这样,保荐人才能秉公开展业务。但是,当它们互为对方的保荐人时,其业务的开展势必会畏首畏尾,看到对方存在的问题,如果想到自己公司存在同样的问题,保荐人就不会再有勇气提出来要求对方整改。在保荐业务中向对方伸手索要利益,就一定会在自己这边给予对方同样的回报。很显然,互相担任对方的上市保荐人,方便的就是互相为对方抬轿子,你来我往,投桃报李,双方达成了利益最大化,唯有市场的公正性和投资者的利益,被玩弄得“遍体鳞伤”。

    事实已经证明,在资本市场中的任何一种业务,都充满了利益纠葛,如果缺乏对各个市场主体严格的利益切割和监管,那么,再良好的制度也会被剥蚀得支离破碎,失去其作为法纪的尊严,并且责任者用不着担当任何责任。所谓“亡羊补牢,犹为未晚”,既然我们看到了市场的漏洞,就应该积极地堵塞这种漏洞,而不是无动于衷,听凭这个漏洞继续扩大,最终损毁整条市场堤坝。

    对于像银河证券和国泰君安这样互为保荐人的做法,证监会应该明确叫停,并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增加一条禁止条款。如果我们短时间里还无法全面改变目前所存在的保荐人制度的形式主义现象,至少应该让这个形式表现得体面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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