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王迎春
2010年9月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查对溪田村村民委员会及四位中标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土地用途确定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溪田村村委会未经用地审批擅自出卖村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四中标户未经用地审批的建房行为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没收溪田村村委会82万元违法所得并处百分之十的罚款,责令四中标户退还非法占用的520余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2010年10月,溪田村村民委员会和四中标户不服处罚,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土地为溪田村原榨糖厂的宅基地,被错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年3月15日一审判决,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事情清楚,程序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溪田村村委会和四中标人向金华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6月15日金华市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因是“涉案地块于2011年1月6日经金华市政府批准,由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为建设用地,故对本案具有溯及力”。土地用途的调整是在一审判决前两个月发生。
“这一判决让这次土地纠纷变得扑朔迷离,”义乌市一信访部门的官员表示。
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轲认为,二审过程中,土地性质发生了变化,金华中院根据溯及力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撤销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样因为土地性质发生变更,沈财亮与村委会的租地协议以及四户中标户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房协议也应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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