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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险企召开产品说明会应向监管部门报告

    2012-01-19 01:36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昨日(1月18日),中国保监会网站上公布了 《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规则》)要求各单位在1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到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规则》对投连险、万能险以及在2011年刚刚推出的变额年金保险产品作了详细规定。《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投资连结保险、变额年金保险和万能保险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此类产品销售给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变额年金保险和万能保险时,应当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以及相关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保险产品,并将测评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

    同时,《规则》对于投连险的退保也作了明确的规定。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除扣除保单工本费和资产管理费外,保险公司应当退还账户余额以及收取的其他费用;选择犹豫期届满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除扣除保单工本费以外,应当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全部保费。对于投连险、变额年金在银行的销售区域,《规则》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进行销售。

    对于保险公司向消费者赠送保险的行为,《规则》规定向普通消费者赠送保险的,对每人所赠送保险的保费不得超过100元;向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赠送保险的,所赠送保险的保费不得超过该客户首年保费的5%和100元之间的大者,还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以赠送保险为由进行不正当竞争。为了防止电话扰民,《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对明确拒绝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不得再次拨打。

    近日,有媒体报道,保险公司利用年终答谢会对客户进行“一对一”围攻式销售保险。对此类产说会,《规则》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产品说明会应当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合作机构举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举办产品说明会。产品说明会召开前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召开时间、地点和内容。

    而对于团体保险,保险公司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保险。此举意味着保险公司今后的 “团单个做”行为将被视为违规。

    保监会此前曾表示,将推出消费者投诉电话,而此次出台的《规则》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投诉处理,同时,保险公司还要在其主办的网站或委托销售保险产品的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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