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在距离上次征求意见过去半年多后,中国保监会1月15日正式颁布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
根据新修订的《保险法》的要求,中国保监会系统梳理、整合、完善人身保险产品监管规定,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和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办法》。据悉, 2011年5月19日,中国保监会曾专门发布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带来三大变化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 新《办法》与以往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是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和相关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二是规范保险公司的险种停售行为,禁止炒作产品停售。新《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原使用区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险种定名、设计与分类的相关规定,强化人身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再一次明确了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的设计要求,强化了风险保障功能,引导全行业进一步发挥人身保险的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竞争优势。
留活口:老“快返”险可不停售?
在如今的寿险市场有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就是“快速返还型”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限和缴费期限设置得越来越短,生存金的返还和领取越来越快,也就是所谓“快交快返”。 尤其是最近两年来,快速返还、缴费期短的产品成为保险公司抢占市场的利器。
但在业内人士看来,类似快返产品已经远离了保险的本质,而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也是走入了一个相当严重的误区,以为买保险产品和买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一样,快速返本、多多返本才是好,与购买保险产品主要是为了保障目的之初衷完全背道而驰了。
寿险市场上“轻保障、重投资”这一本末倒置的现象,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在保监会此次发出的这份新《办法》中,就再次强调了
“保险公司开发的两全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1)首次给付生存保险金应当在保单生效满3年之后;(2)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
对于上述要求,业界相信不会陌生,因为在去年保监会发给部分保险公司的《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以下简称《通知》),就曾出现过同样的表述,而且,当时的《通知》中还颇为严厉的要求,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在2012年前修改并重新上报保监会备案。正因为此,去年的那份《通知》一出台即受到业界和媒体的高度关注,不少媒体据此认为在2012年前一大批“快速返还”型保险将因此而被叫停。
不过,从刚刚公布的新《办法》看,似乎新《办法》有意对之前的老产品“网开一面”。据悉,按照新《办法》的规定,新《办法》将于下发后立即施行。新《办法》施行前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继续使用;《办法》施行后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符合《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