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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宜紫金案最新进展:信宜紫金表态调解 责任认定遭遇“公证难”

    每经网 2012-01-14 12:42

    信宜紫金赔偿案开庭至今已数日,昨日信宜紫金再提调解意愿。同时,溃坝责任认定遇到了“公证难”。

    2012年1月4日上午,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即开庭审理信宜紫金矿业溃坝事件引发的民事赔偿系列案中第二批共15件损害赔偿纠纷案。

        该批案件从开庭至今已持续数日,昨日记者从信宜紫金方面获悉,信宜紫金再次提出了调解的意愿。与此同时,信宜紫金透露,该案焦点问题--石花地水电站溃坝原因的争议继续僵持不下,而责任认定甚至遭遇“公证难”。

        悬疑0.049米

        在该案近日的庭审中,众原被告进入焦点问题--石花地水电站溃坝原因。

        众原告代理律师依据当地政府提供的《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溃坝事件的调查报告》(以下称《鉴定报告》)及《关于〈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溃坝事件的调查报告〉的补充说明》(以下称《补充说明》),称石花地水电站溃坝系信宜紫金尾矿库溃坝造成。

        不过,众被告代理律师认为,《鉴定报告》和《补充说明》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存在重大问题,“石花地水电站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情况差别极大,但《鉴定报告》和《补充说明》却以设计资料为基础来推算责任”。

        信宜紫金提供的《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跨坝事故分析咨询报告》(惟下称《分析报告》,其与《鉴定报告》与《补充说明》关键数据差别巨大:比如非溢流段坝高、坝顶高程、溢流段坝高、堰顶高程、堰顶高程(即正常蓄水水位)相应库容、总库容等。

        “其实很简单,由法院主持,大家一起到石花地水电站现场量一量坝高就行了。”信宜紫金代理律师称,水电站坝高是决定水电站质量的关键指标,坝高30米是一个重要的分界点,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相关政策法规,石花地水电站如坝高超过30米将面临一系列致命的问题,“不仅是质量肯定不合格,而且与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相冲突”。

        据称,《鉴定报告》与《补充说明》说石花地水电站坝高实测为29.951米,比原设计超高1.451米,但《分析报告》称为38米。“仅差0.049米,半个手指头。”1月13日,信宜紫金代理律师透露,“我们也想请当地的公证机构来公证,但没有一家敢。”

        “我们一直申请法院进行实地测量并公证,但法院却说这个事情我们可以自己办。”众被告代理律师十分无奈,“我们找遍了当地的公证机构,没一家愿做,后只好委托厦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不过,由于《公证法》对公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信宜紫金委托厦门这一异地的公证可能并没法律效应,庭审上原告代理律师亦对其提出质疑。

        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透露,如果不能公正或者是公证受阻,“这是在挑战对法律的公平性与严肃性。”

        再提调解

        “我们愿意通过调解来解决双方的纠纷,并已积极筹措到位资金。”昨日,在信宜紫金透露,在庭审现场再次提出了调解的意愿。

        2010年9月21日,受台风“凡亚比”引发的罕见特大暴雨影响,信宜紫金所属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发生溃坝,带走了达垌村5位村民的生命。与尾矿库同属钱排河领域的石花地水电站溃坝,洪水呼啸而下,双合村也被洗劫一空,17条鲜活生命转眼消逝。事故还造成大量的财物毁损。

        “9.21”事故发生后,灾民走上了利用司法处理事故的道路。1月4日,“9.21”事故双合村因石花地水电站溃坝直接引起17位死亡村民的民事赔偿一审开庭。此前,2011年12月27日,信宜紫金以一份“满足被告所有要求”的和解方案了结了“9.21”事故中达垌村五宗村民死亡索赔案,这燃起其它灾民快速获赔结案的希望。

        不过,信宜紫金似乎是“一头热”,信宜紫金方面先前曾透露,愿意按相关最高赔偿数额的案件的赔偿额为标准,与各原告进行调解。不过,在调解意愿提出后后,原告仍坚持以诉讼来解决问题。

        有关该说法,记者努力向原告方面求证未果。

        “不接受调解十分令人不解。”信宜紫金代理律师称,“9.21”事故的责任追究分为两部分,一是民事赔偿,一是刑事责任,相关刑事诉讼已进入二审,多名名政府及监管部门人员被追责,信宜紫金包括前总经理在内数名员工也被羁押,“可以说,刑事是给说法,民事是要赔偿,我们现在愿意通过调解满足灾民的赔偿,为何还要坚持诉讼呢?”。“一拖再拖,对企业和灾民都没有好处。”

        调解包袱

        据悉,灾民对打赢官司很有信心,不过从该事件的解决进程来看,一年多过去,亟待赔偿的灾民只迎来了一审的再次开庭。

        按法律程序,一审之后如果双方有一方不服判决将还有二审,二审之后可能还申诉,不仅结果无法预期,灾民获取赔偿的时间也尚需继续等待。

        法律界人士认为,相较于司法判决,通过调解可以有效缓和灾民、企业、政府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称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要做到能调则调,不放过诉讼和诉讼前后各个阶段出现的调解可能性,尽可能把握一切调解结案的机会”。

        了解该案进程的人士透露,一些灾民也有调解的意愿。昨日记者希望就此事项采访原告律师未果。

        法律界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分析,就目前的状况,调解能够快速解决正在审理的案件,而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如果走调解程序,那即意味着“9.21”事故的主要处理工作将逐步转到其他部门,而该系列案件涉及2500多个案件,4个多亿的索赔额,“谁接谁头大”。

        该案将如何走向,记者将继续进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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