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发言中表示,中国现在没有像样一点的直接税,中国税收的大头是间接税。
前面若干年我们已经看到,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的并轨,官方叫做两法合一,通过立法把所有的企业所得税规范到一套规则上来,这样的改革开始,有增值税的转型,现在又进一步走到扩围。对于小企业优惠政策一步步的推开,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我们看到,整个工薪收入阶层比重由28%收缩到现在不到7%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当中,都体现了所谓结构性的减税。在2012年我们在结构性减税方面应该有什么样主要的事项?首先在进口环节,已经公布有600多个品目要降低关税在已经推出的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方面,要形成实施细则做好,做到位,小微企业已经明确地说,从原来所谓增值税、营业税5千元的情况提高到2万,实际上对于小微企业给予优惠的覆盖面相当宽广。相关的工作还要进一步做好。我们注意到,在走创新型国家道路的到乡下,企业怎么样进行更有效的支持?原来有些原则,企业的研发投入,在企业财务信息上,可以有依据的进行说明的话,应该得到企业所得税的抵免优惠,这些事情更多的是需要在实际操作方面,形成每一个企业所在的地方辖区的实施细则,使企业看到这样一个政策导向的同时,经过努力增长研发投入,实施创新、技术改造等等就能够实实在在的得到优惠待遇。
我们还要看到一个重要的结构性减税的事项就是上海1月1日开始启动的增值税替代营业税扩围改革,这个改革解决的是机制转换的问题,过去在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和第三产业这些市场主体那里,他们被营业税覆盖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受到了所谓重复征税的制约。他们倾向于避免这个重复征税因素就要小而全、大而全的来掌握自己的企业结构。有潜力、有能力做专业化细分的就放不开手脚,而现在这样一个新的机制就是想使这种有潜力、有能力做专业化细分的企业,在这方面无所顾忌的来实现自己的潜力发挥和升级换代。它的直接效应就会使这个服务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等企业他们在发展的过程中间通过竞争,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使那些在专业化细分方面可以走在前面的企业做大做强,而把落后、过剩的产能淘汰。这样会带来提振消费的作用,提振消费是我们金融危机之后成为扩大内需的长期方针,影响是非常明显的。
在上海这样的金融中心、物流中心、现代服务业中心启动有符合逻辑的渐进性改革路径依赖之下的特点,但是我深信,这个改革在认识方面比较容易取得方方面面的认同和共识。现在已经听到一些信息,其他的地区有非常积极的态度,希望能够跟进,我们作为研究者,也很看中这样一个总体态势,在同一市场里面,上海这样的新兴城市应该争取在取得一定经验之后,扩大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覆盖面,最后毫无疑问要走到覆盖整个统一市场。我们还有其他的一些税制改革的问题,我觉得应该比较直率地说,除了大家爱听的结构性减税这个主题词之外,其实还有不可避免的结构性的增税的税制改革的任务。资源税改革是势在必行的,现在已经有了CPI启稳回落的有利的时间窗口,应该在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改革,从新疆推到全国之后,形成可行的方案,下决心把这个资源税的品种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它扩大的正面效益就是通过这种依法的经济杠杆,长期可持续的促进节能降耗,使初级产品、能源产品应有的稀缺性更好地表现出来。使他们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入一个规范化的税收因子,在产业中游和下游千千万万的厂家,在新的金融压力和机制的影响之下,就会发自内心地来形成一种动力,努力地节能降耗,开发那些有利于节能讲好的工艺技术和产品,结果就是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方式转变里面可持续的因素。
政府要做的事情其实也相对简单,就是在资源税改革的力度上使大多数企业经过发展就会成功。那个时候政府要做的就是适时适度的提高低保标准,我们现在已经把低保覆盖到了城镇和乡村,全面覆盖的低保,提高了标准之后就是要使最低收入阶层在物价有所上扬的情况下调整自己的消费习惯、消费模式,走向低碳化生活。比如说水更贵了,电更贵了,低保解决了低端生活水平下降之后,其他生活层面就是要注意到,尽可能的节水节电。综合的结果,就是在走向我们的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这样的增税在转变发展过程当中是题中应有之义。虽然说起来企业界和社会上很多人听到“增税”这个字眼,天然地就产生一种厌恶甚至是愤怒,但是我们需要更加理性地看待这种相关的税制改革问题,不能回避必要的在我们走出去的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结构性增税的改革目标。也包括很多不同的意见,还有已经先行先试的房产税的改革。
接下来我回应几个大家提出来的问题,“国家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的提高,消费者收入增长慢,您认为有可能把政府收入的增长降下来吗?”我认为在不规范的收费方面还应该做工作降下来,我们现在已经取得了清理整顿的明显进步,做得是不是到位,各个地方还是有明显的差别,凡是有把这个事情做到位的空间我们还是要利用起来。
“还有一个问题是增值税有可能降低吗?”,94年的时候占到整个税收的一半左右,现在也要占到接近40%。从长远来说,最好能够把增值税要替代营业税这种流转税,在整个公共财政收入当中的份额进一步降低。它降低的好处就是来降低中国现在消费大众的收受痛苦。其实前面说到的GDP比重当中达到40%这个说法是没有数据支撑的,有关的业务部门做了大量的实际数据的考证之后,得到的结论就是我们全口径的政府收入做了统计之后,应该是在30%多一些,前两年是31%多一些,现在可能升到32%或者是33%。这不是最主要的问题,因为中国如果按照这个,无论是33%也好,是35%也好,甚至是40%也好。跟国际上做比较,这个宏观税赋都不是特别的过分,发达国家是35%或者高一点,我们现在是不到35%。实质的问题就是,中国现在没有像样一点的直接税,中国税收的大头是间接税,就是消费的主要群体他们不得不承担税赋,随着透明度的提高,他们说馒头里面有税,其实消费品里面或多或少都有税,这样的情况就激起了他们的愤怒,进一步彰显了所谓大众的税收痛苦。
我们如果走向现代国家现代税制,应当是降低这种间接税的比重,而适当的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我们现在“十二五”在直接税方面真正可做的,我认为就要抓住建立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直接税改革事项不放,其他的很多事项可以研究,可以讨论,在“十二五”期间操作的意义都不明显。要把中国直接税的比重提高,而间接税的比重逐渐降低,这样的过程将是相当复杂和漫长的过程。但是方向是必须讨论的,内在的逻辑是需要认清的,所以回答这个问题,我觉得回到增值税,它的降低的过程如果从短期来看,它替代营业税会使它不降反升,但是把增值税和营业税合到一起来算,流转税的比重在结构性减税和其他因素的作用之下,在直接税慢慢培养起来替代它的情况下,应该是逐渐降低的。
下面一个问题是,“今年年底财政部门在各家银行有许多存款财政赢余,您认为在2012年如何交给百姓,惠及民生?”,这是资本市场杂志的一位赵先生提出的。我所了解的,财政的银行存款是国库现金的库底资金,这个变化在中国是比较剧烈的,有时候很高,有时候迅速就出去的,这不是问题的实质。这个钱不是简单拿过来就能分掉的,这个钱只是在财政资金运用过程中间,在国库管理环节上,在库底里面资金的蓄水池里面,水面高一些,水面低一些技术性的问题,但是反映的制度性的问题是什么?我们现在相关优化的机制不配套,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可能压低库底资金,把可运用的部分,通过国库现金操作,至少产生一部分增值,这样使公众的利益最大化。在管理上来说,在瑞典可以做到每个工作日都是零库存,中国现在还无法想像这样的清晰化的管理,但是我们应该往这方面努力。
还有一个就是三问税改的最终目标。我认为不存在最终目标,任何一个国家的税制都是动态优化的过程,但是优化的方向在中国是非常明显的,我前面提到的直接税、间接税的比重合理化显然是大的要领。我们怎么样顺应着深化改革在省以下实质性的把分税制落实的要求,构建这方面的体系,也显然是税制改革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每年的步子多大要考虑到方案的问题。
还有房产税何时正式推出,对房地产业有何影响。这个时间表我是无权讨论的,因为我也不占有这种一线的信息。我只是从逻辑上来说,要在两地试点之后及时总结经验,而且在吃定心丸的情况下,主要是调整高端的情况下,把这个改革争取向前推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调整财政转移支付结构,推进营业税改革和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部今年将有何具体的计划和办法?我虽然在财政部的研究所工作,但是我无权代表财政部的官方做任何这方面的表态。但是我们注意,在财政部的工作会议上,部长的基本观点已经在媒体上有所反映和传播,确实是在税改事项方面有些非常明确的表述,我们可以以这样的官方信息为准。
在着力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合理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方面财政部有何打算?结构性减税确实要进一步让利于民,让中国人民真正切实享受经济增长的成果。这个意愿当然是非常好的,我们感觉,我们进一步强调结构性减税方面就是有这样的意图。通过这种迎合需要,民众诉求的结构性减税为主,但是其他税改事项的配套改革来寻求税制的优化,这就是造福于中国社会全体成员,也是我们在建设国富民强社会方面要做的实事。
对于遗产税,我个人认为这方面的争议是非常明显的,按照邓小平先生所说的先富共富的逻辑,这个机制是应当考虑的。在“十二五”时期,我个人感觉很难摆上具体工作部门的日程。因为它的前提是说,财产必须要有一个可信的申报实名制度。中国现在这么多年经过努力,目前中纪委仍然明确地说,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条件不具备,只能在某些部门试点。比如说我所在的财政部是试点的范围之内的,少数的地方试点,因为我是作为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我也做了全面财产申报。但是这个信息是说严重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中纪委明确地说,现在还看不到全面的实行官员财产税申报的相关条件。如果说连中国的官员全面财产申报都不能够实际铺开的话,你怎么能够要求中国所有的公民做全面的财产申报?建立整套的财产登记制度、保护制度、实名制度、交易制度等等,然后才能谈到怎么样通过立法程序。实际上在立法上这个框架是有的,中国立法的名目是有的,但是不需要在这方面形成立法方面的可行方案。我们现在无法设想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之下怎么样形成这种遗产税,还必须要配合增值税同时推出这种可行方案。但是我仍然认为,“十二五”期间我们应该积极的研究这个问题。
我前面说的这些看法也是想借此汇报出来,请各位批评执政,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