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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能源结构:新能源发电设备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每经网 2012-01-05 14:54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日前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下称《目录》),根据《目录》,新能源发电设备等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将取消,同时,产能过剩的煤化工等条目从外资产业投向“鼓励类”目录删除。据悉,新版《目录》将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

    每经网1月5日北京电(每经实习记者 杨柳晗)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日前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下称《目录》),根据《目录》,新能源发电设备等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将取消,同时,产能过剩的煤化工等条目从外资产业投向“鼓励类”目录删除。据悉,新版《目录》将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

    意在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能源经济学者、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目录》传达了决策层对于能源发展以及调整能源消费机构的一些意向,从实际情况来看,若要取得应有的效果,还是需要一些配套措施出台,尤其是在资金和研发上的支持。”

    国家发改委指出,新版《目录》与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一致,总体上体现了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抑制产能过剩行业,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思路。

    至于取消新能源发电设备等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林伯强表示:“此举意在给民营经济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引进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来促进新能源的发展。”

    此外,也有分析人士指出,国内新能源企业在成本、品牌和本土化等方面具有外资一定的优势,外资进来时,国内新能源企业受到的冲击也许不会太大,但是在技术方面,仍有有待加强。

    “新能源发电设备之外的多个行业对于外商投资的限制政策已经越来越小。”林伯强指出。

    《目录》明确指出,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我国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层次和水平。以新能源汽车为例,《目录》强调,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同时鼓励自主汽车以及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遏制煤化工等行业过剩发展

    除了煤化工之外,包括汽车整车制造、多晶硅等多个行业也从外资产业投向“鼓励类”列表中删除。有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是为了抑制部分污染或低端行业产能过剩和盲目重复建设。

    对此,林伯强认为:“我国的煤化工产业不仅存在过剩发展的势头,而且在技术上也比较落后。”

    据了解,现代煤化工包括煤制油、煤制烯烃、二甲醚、煤制天然气、煤制乙二醇等。由于技术门槛较低,国内传统煤化工行业产能过剩较为严重,未来行业发展趋势为向西部转移并不断提升企业规模、装备和技术水平。

    中国石化工业协会一位分析人士指出,造成一些煤化工行业无序发展的原因一方面是地方利益趋势,一些地方政府只顾眼前和局部利益,有资源就上项目;另一方面是体制上的原因,我们一些大的项目投资几乎都是由政府主导的,目的还是为了盲目发展GDP,而至于以后的发展方向却考虑不多。

    而从煤炭在我国能源战略体系中的定位看,优质煤炭必须优先满足电力生产需要,只有高硫煤、褐煤可考虑用于煤化工产业。然而,在拟建的煤制天然气项目中,受技术制约,50%以上项目利用的是本应该应用于电力生产的优质煤炭资源。

    另据数据显示,全国煤制烯烃的在建及拟建产能已经达到2800万吨,煤制油在建及拟建产能达4000万吨,煤制天然气在建及拟建产能接近1500亿立方米,煤制乙二醇在建及拟建产能超过500万吨。以MTO(甲醇制烯)为例,规划中的MTO(甲醇制烯)项目多达18个,总能力达1410万吨,还要新建的自行配套甲醇能力4230万吨,而2010年,国内甲醇开工率不足40%。

    中国石化联合会的数据显示,在煤化工庞大的产能中,获得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的只占极少数,大部分是各地政府批准的。如煤制天然气的众多项目中,只有4个获得过国家发改委的正式核准。而实际情况是,闻风而起的煤制天然气项目近30个,仅新疆一个省区,在建和拟建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就达14个。

    为了更好地引导外资的区域投向,发改委还指出,“此次修订中删除的部分鼓励类条目,将根据促进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发展中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等原则,在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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