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通报了联合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案件的结果,对联合置地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2007年1月至5月期间,联合置地与北京骏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业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利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郭某、贾某等6个法人和个人签订了一系列协议,约定联合置地将其共计2亿多元自有资金及其他有权使用资金,分别委托给上述6个账户的名义人投资国内A股市场,收益由联合置地与账户名义人分享。6个账户名义人于同期先后开立证券账户,自开户至2007年9月17日期间,6个账户证券交易获利共计6173万余元。
经查,联合置地与上述6个账户的名义持有人之间存在人员、股权及资金方面的关联。根据上述委托理财协议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联合置地实际上直接控制账户资金,并直接聘请操盘人员白某管理6个账户的证券交易,联合置地获取各账户50%以上不等的分成收益。
联合置地在自身开立有资金及股票账户的前提下,为隐蔽操作,转而使用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法人或个人的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并通过形式上的委托理财协议安排,企图掩盖其实际控制并使用相关账户的主观意图及事实。证监会认定,联合置地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的行为,责令联合置地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173万余元;对联合置地时任总经理严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本案是典型的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交易的违法违规案件,且违法主体联合置地是中外合作企业,其通过投资合作协议安排,将2亿多元资金实质投入A股市场,非法获利特别巨大。该负责人强调,对于证券账户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证监会将坚决依法查处,以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