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上海工商:特卖会消费纠纷 场地出租方需先行赔付

    每经网 2011-12-09 19:19

    “打一枪换一炮”的特卖会商业经营模式常常出现问题,上海工商局出台格式合同保证消费者权益。出租方在特卖会举办结束后,发生消费投诉的,场地承租方需对消费者先行赔付。

    每经记者 夏冰 发自上海

    岁末年初,各类特卖会此起彼伏,但这种“打一枪换一炮”的特卖会商业经营模式,却常常出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问题,而且消费者在面对这类问题时也苦于无门投诉,一份由上海工商局出台的带有“承诺、规范、诚信”的合同文本,也将行之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2月9日,《每日经济新闻》从上海市工商局获悉,上海方面首次就特卖会场地租赁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特卖会场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出台。通过拟定的合同示范文本,针对性的对特卖会中场地出租方、承租方之间以当事人合同民事进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从而化解消费纠纷。

    今年上半年,上海市消费者对特卖会举办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的投诉骤然上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有效杜绝此类投诉的增加,上海工商针对场地出租方、主办方的调研后发现,部分场地方只注重经济效益,对承租方租赁其场地开展特卖会的相关要求不闻不问,给特卖会的顺利召开埋下隐患,容易发生群体性社会事件。

    为此,该《合同示范文本》特别强调了出租方慎重选择承租方的责任。合同明确约定出租方应审核承租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等相关情况,因选择承租方不慎产生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引起群发事件、消费者投诉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出租方应负连带责任。合同特别强调了出租方慎重选择承租方的责任。

    据工商部门介绍,《合同示范文本》所指的特卖会包括商品特卖会、品牌折扣会、外贸商品专卖会、土特产年货展销会、特色农副产品、家电产品促销会等其他商品展销会。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当前场地承租方漠视消费者权益,对消费投诉不闻不问的现状,该《合同示范文本》除了要求在特卖会举办期间发生消费投诉的,承租方应当先行赔付的约定条款外,还特别设定了出租方在特卖会举办结束后,对消费者的先行赔付义务,从而有效化解消费者因特卖会结束后投诉无主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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