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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所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1-11-26 01:27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智    

    每经记者 李智

    11月25日晚间,上证所网站公布了一则引发各方关注的通知。

    通知称,经证监会批准,上证所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发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业内人士表示,这一则通知的公布,意味着亮相A股市场一年半的融资融券业务将由“试点”转为“常规”。

    据了解,此次修改以“基本业务制度不变、部分条款作适应性修订”为原则,与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修改保持一致,修改内容主要涉及标的证券、优先还款、保证金比例与折算率、维持担保比例等方面。

    另外,根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上证所还调整了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为参照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并满足《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180只股票,以及满足《实施细则》的4只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此次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调整将于2011年12月5日开始实施,同时2010年2月12日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初期标的证券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通知》也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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