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伟
《人民日报》记者最近调查的几家中小企业反映,有相当于一半左右的利润缴了各种税费。看来,又到着力改善企业生存和发展环境,以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创造就业、推动创新、提高经济活力等积极作用的时候了。
我国是在上世纪末开始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我国于2002年通过《中小企业促进法》,确立了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五个方面勾勒了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政策。2005年,国务院出台《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36条”),从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完善社会服务、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改进政府监管等方面入手,提出了全方位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由于中国非公有制经济与中小企业的高度重合性,上述政策同时也是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但数年来的实践表明,虽然我国已设立了相应的专门机构,也出台了许多鼓励性措施,但许多政策承诺在执行中大打折扣。小微企业普遍反映享受政府公共服务少,企业负担依然沉重,企业经营环境改善不明显。特别是在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金融服务业方面,在允许民营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方面,广大民营企业普遍反映遇到了“玻璃门”(虽然没有法律禁止,却进不去)、“弹簧门”(即便能进去,也难以持续经营,最终被弹出来)。
出现上述局面,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的相关政策设计遵循了 “以管理者为本”的政策导向。任何政策的实施都包括两方面成本:一是有关部门和机构履行相关职能、贯彻政策所必须承担的人力、办公费用等成本;二是企业申请财政金融支持、享有相关服务所必需付出的成本 (如交通费、通讯费、人力和时间付出等)。有关部门从方便管理的角度来开展政策设计,必然会出现以牺牲中小企业为代价来降低政策实施成本的现象,甚至出现有关人员通过扩大自由裁量权、“人为创租”来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的现象,其结果则是社会总成本居高不下。再加上资金投入力度不足,有关部门能够提供的扶持十分有限,出现政策“兑现难”现象也就不可避免了。
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很多,例如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可以申请税收减半的政策。3万元是什么概念?仅仅一个普通蓝领工人一年的工资而已!作为一个雇用五六个乃至十来个员工的小企业主而言,其利润水平不及一名蓝领员工工资水平的可能性有多大呢?退一步讲,即便其盈利水平低于3万元,作为一家小企业,是否具备完善的财务报表可供有关部门审核呢?如果企业专门为此建立起完备的财务报表体系,企业的管理成本又会增加多少呢?
再比如,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社会化服务。笔者曾到中部某城市参观其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当地有关部门参照批发市场模式设立服务大厅,吸纳市场中介机构代表入场,试图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但中小企业不同于普通消费者,在一个特定的街区内企业数量相对有限,且其需求千差万别,入场服务机构的客户代表根本无法现场解决企业的服务需求,最后企业还是需要到场外的法律事务所、市场咨询机构、培训机构去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是直接到相关机构办理业务方便企业一些,还是先到服务中心备案,再到相关机构办理业务更方便企业一些呢?依据上述的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中心又怎能不陷入“门前冷落鞍马稀”的境地呢?
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是否改善,不是由外部机构来评判的,而是由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切身感受到的。只有当中小企业主通过自身的经验,切实感受到其可以很便利地获得政府的援助和服务、其自身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护、“下海创业”的税收负担明显低于工薪阶层(就业),他们才会得出生存环境明显改善的结论。在各方面积极探索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体系的关键时刻,改变由部门主导立法的局面,推动政策设计的基点从“以管理者为本”转到“以企业为本”,无疑是有利于加快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政策体系步伐的。(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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