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财政部的消息,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尽管减免的额度不大,因为经过测算,小型微型企业借款100万的话,能少征合同印花税50元。但在笔者看来,这可视为是财政政策定向宽松的一种举措。
此前,本报编辑部就提出:近期,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宏观经济政策既要控通胀又要保增长,可以考虑财政政策定向宽松。财政定向宽松,与“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并不矛盾。
我们看到,当前,外部经济环境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好转,美欧债务危机先后爆发而且短期内看不到解决迹象, 这种情况下,国内经济领域的一些矛盾也开始显现出来,最典型的就是中小企业以及一些重点行业的资金困难问题。因此,对于这类具体问题就应该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本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和财税政策措施。我们仔细观察,不难发现此次会议确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从减少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增加资金支持力度两方面着手,“双管齐下”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财政政策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财政政策主要通过税收、补贴、赤字、国债、收入分配和转移支付等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是政府进行反经济周期调节、熨平经济波动的重要工具,也是财政有效履行配置资源、公平分配和稳定经济等职能的主要手段。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尚处于经济形势的“观察期”,紧缩举措应适当平缓和减少动作,沉住气跟踪分析,等待大势明朗。与稳健货币政策搭配的积极财政政策仍需维持一段时间,同时应当注重发挥财政政策区别对待、优化结构的功能,以增加有效供给、助推大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政策“定向宽松”,是可取的。
其实,“定向宽松”,税收一直在行动: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中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6%和4%统一降至3%,显著降低了小型微型企业的税负;2010年1月1日起,我国还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此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说是对此前政策的延续。
当然,定向宽松的财政政策,可以在国债、收入分配等多方面体现。我们看到,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决定在上海、浙江、广东和深圳四个省市试点自主发行地方债。
在当前宏观经济背景下,这既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业界“多动财政,少动货币”的预判,也强化市场对政策将定向宽松的预期。
值得关注的是,昨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笔者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增加相关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对遏制物价有利。
财政政策定向宽松可以在很多方面有所动作。作为一个专业的财经媒体,我们再次呼吁财政政策可以选择定向宽松,尽管这只是一个探索性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