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今天公布,为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增加就业,改善民生,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公告称,符合规定家政服务企业中的家政服务员应满足三个条件,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3.家政服务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