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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明确内幕交易案举证责任

    上海证券报 2011-09-30 08:11

      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再度升级。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的通知,内容涉及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举证、电子数据证据、专业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的证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等若干方面。

      作为高法的规范性文件,《纪要》是首次由有权机关作出的针对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相关问题的系统性规定,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及市场参与各方具有深远影响。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纪要》针对的是行政诉讼中的证券行政处罚案件,同时也是对证监会行政执法的要求和规范。“此前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规则并不完善,《纪要》在证券行政执法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借鉴成熟市场国家的先进做法,对证券行政执法的核心问题给予了明确。”

      据其透露,除《纪要》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较《纪要》内容更加丰富具体。证监会在贯彻《纪要》规定的基础上,也正在着手修改内幕交易认定指引,证监会处罚委还将对听证规则、取证程序、执法规范等内容进行调整。

      证券行政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难、举证难的问题。对此,《纪要》明确,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下,考虑到部分类型的证券违法行为具有特殊性,由监管机构承担主要违法事实的证明责任,通过推定的方式适当向原告、第三人转移部分特定事实的证明责任。

      监管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提供排除其涉嫌违法行为证据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能够提供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在涉及诉讼时对其证据将不予采纳。

      “针对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纪要》并未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而是涉及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推定方式的转移。在此规定下,大多数举证责任仍由证监会承担,行政相对人举证未达到排除其嫌疑标准的,即认定证券违法行为成立。”上述负责人表示。

      与此同时,《纪要》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分为三个级别五个类型,凡符合其中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排除其内幕交易行为嫌疑的,即可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这五个判定标准包括: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鉴于证券行政处罚涉及专门性问题,专业意见作为证据的地位也首次得以确立。根据《纪要》,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特定行业专家出具的统计分析意见和规则解释意见;人民法院也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专家出具意见作为证据。

      另外,根据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较其他人员更严格的法定保证责任”的规定,《纪要》对证券行政执法中对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在信披违法中的责任采取过错推定给予了明确。

      针对证券交易和信息传递电子化、网络化等特点,《纪要》还对电子数据如何取证、如何保全做出了更加严格细致的要求,是对证监会行政执法工作的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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