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近日公布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经理韩刚“老鼠仓”操作相关细节。根据公布的细节,韩刚“老鼠仓”操作涉及15只股票,其中,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后至8月21日期间,“老鼠仓”交易涉及股票14只。
证监会称,经查明,韩刚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2009年1月6日,韩刚担任久富基金的基金经理起至违法行为发现的时间2009年8月21日,韩刚利用职务便利及所获取的基金投资决策信息,与妻子史某等人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共同操作韩刚表妹王某于招商证券深圳沙头角金融路营业部开立的同名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或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同步买入并先于或与久富基金同步卖出相关个股;或在久富基金建仓阶段买卖相关个股,涉及“金马集团”、“宁波华翔”、“澳洋科技”、“江南高纤”等股票15只,其中,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后至8月21日期间,前述交易涉及“金马集团”等股票14只。
以上事实,有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久富基金和王某账户股票交易记录、王某账户股票交易下单电脑MAC记录以及下单交易IP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称,韩刚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十八条以及《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基金法》第九十七条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同时,韩刚在2009年2月28日至8月21日期间的行为还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韩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1万元;赃款303274.46元予以没收。
根据韩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已对韩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韩刚违法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均十分恶劣,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认定韩刚为市场禁入者,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继续密切关注违法违规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进一步加大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继续将打击内幕交易作为执法工作的重点,继续严肃查处市场操纵、基金“老鼠仓”、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