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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规定:重要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可适度干预

    新华网 2011-09-25 15:08

      山东省近日出台服务业价格管理办法,服务价格将采取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当重要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采取适度的价格干预措施。

      山东省规定,经营者利用场所、设施、设备、技术、劳务、传递等方式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主要由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确定,但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服务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价格等则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需遵循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与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等原则,并履行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决定、公告等程序。

      山东省表示,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实行保本微利,公益性服务价格按照完全补偿或者部分补偿成本、经营性服务价格按照补偿经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

      为保持服务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山东省提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要服务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收集、发布有关价格信息,可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进行必要的引导与调控。必要时可采取适度的价格干预措施,当价格平稳后,由省人民政府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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