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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保险业务转让须投保人同意

    2011-09-08 01:15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在转让业务过程中要征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同意方可实施转让,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强调受让方保险公司应依照原保险合同的要求,接受转让方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义务。

        保监会要求受让方保险公司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控制度,接受保险业务后,偿付能力要符合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及2年内没有受到过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等七项条件。《办法》还指出,保险公司转让全部保险业务,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的,应当向保监会办理保险许可证注销手续,转让部分业务的应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保险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据了解,国内目前并没有保险公司发生过此类业务转让的情况,业内人士推测,该《办法》出台,是为上海保险交易所的成立做准备的。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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