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61家公募基金公司旗下763只基金上半年合计亏损达到1254亿元,基金管理费达149.22亿元。363只偏股型基金中有近9成跑输大盘,尤其是股票型基金平均跌幅为8.02%(同期上证指数下跌1.64%),基金经理跑输飞镖选股。尽管基金管理人没有体现其价值、基民也亏损,但基金公司上半年管理费同比还增加0.52亿元,这让基民情何以堪?
在民间,一般代理客户投资股票的利益分成做法是,操盘者如果为客户赚到钱,那么操盘者可获得这些利润的一定比例 (比如20%);如果没有赚到钱,自然也没有什么管理费,有的甚至还需要承担客户亏损额的一小部分 (比如10%)。如此激励约束机制,使得操盘者与客户的利益方向总体上趋同,即使亏了钱,客户一般也会原谅操盘者。
另外,客户也无需担心操盘者拿自己的钱去搞利益输送,因为客户资金量一般都较为有限,对股价没有什么影响力,操盘者如果想拿客户的资金在股市搞定向利益输送,很可能利益被输送到八竿子打不着的投资者手里,损人又害己。
公募基金却不同,由于基金公司一般按固定费率提取管理费,基民赢亏与公司管理费无关,基民利益与基金公司利益纯属两层皮;虽然有些基金公司也持有旗下基金份额,但一般比例较小,难改事情本质。而且,管理费或只是基金管理人利益的一部分,由于基金资产庞大,对股票价格具有相当影响力,完全有能力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等利益群体哄抬股价、或为二级市场其他投资者包括老鼠仓进行利益输送等等,从而可能获取其他灰色利益。
可以说,当前基金行业的发展,已经到了山穷水尽地步。其中问题的核心,是基金经理没有把基民的钱看成是自己的钱,有时甚至当作唐僧肉来出卖。而产生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则是当前对契约性基金管理人的约束机制都形同虚设。
本来,要维护基民利益,就必须建立一套用于协调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关系和利益的制度安排,这就是所谓的基金治理。但目前契约型基金制度框架还没有为基金治理设立单独平台,基金治理的一些制度寄生在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架构上。比如说独立董事制度和督察长制度,两者都肩负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重任,但基金公司治理方向只能以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事实上,独立董事和督察长都由公司自己任命,这样的独立董事和督察长又如何能为基民着想,多成为摆设。
另外,基民约束管理人的最有效武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却被《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这条规定又等于把基金份额持有人理论上应有权利基本剥夺一空,因为要召集到50%极度分散的基民来参加会议,实在是太过艰难。
目前的 《证券投资基金法》过于偏向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的权利与其义务极不对等。不从根本上解决基金管理人的约束激励机制,出台再多的制度补丁、再多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字眼都将是一纸空文。
据称,《基金法》正在修改,修改方案提到“基金可采用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等组织形式”,后两个基金组织形式对管理人的约束机制更为健全,值得推广。公司型基金的股东是基金的出资人,根据《公司法》组建公司形态后向外聘任管理人和托管人,管理人属于打工仔,地位变了,约束也多了。而有限合伙制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投资,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只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承担义务更多,且要接受投资者组成的专门顾问委员会的监督。
就媒体所透露的 《基金法》修改内容,似乎对当前公募契约型基金制度漏洞没有重大修补措施,反而赋予管理人更多权力,这应引起重视,笔者建议:首先,契约型基金应成立与基金公司制度框架分开、以维护基民利益为宗旨的单独实体。一般一家基金管理人管理多个基金,可在这些基金中设立一个共享型或几个专门型 (比如股票型、债券型)监督实体,人员主要以基金份额投资人推荐选举产生的独立董事组成。其次要降低或取消对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所设置的50%以上参会人数门槛限制。基金持有人大会要重点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同时可对不合格基金管理人进行及时撤换。其三,基金公司管理费要与基金盈亏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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