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省(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始于2009年,最初试点地区包括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对境外地域也有限制。受人民币结算的认可程度影响,试点初期人民币贸易结算的数量较小。后来,随着相关政策的逐渐完善,结算规模开始慢慢扩大。
2010年6月份,相关部门大幅扩大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从最初的5个城市扩大到20个省、市和自治区。
央行有关负责人称,自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到北京等20个省(市、自治区)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序进行,企业和银行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求不断增长。此次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是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部署的重要举措,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跨境贸易结算增长迅速。2010年跨境贸易金额高达5063亿元,占中国外贸总量的2.5%。今年上半年,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9575.7亿元,同比增长13.3倍。从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的实际运行来看,香港是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主要来源。2010年,香港办理的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额合计3692亿元,占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总额的73%;今年上半年,香港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占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总额比重进一步提升至84%。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包括出口收取人民币和进口支付人民币两个方面,前者受到境外人民币存量影响,后者则取决于人民币在境外的被认可程度。试点初期,由于境外人民币存量较小,影响结算量的主要因素是进口支付人民币一项,而提高人民币在境外认可程度的关键因素是增加其在境内的投资渠道。近期,这一问题取得进展,作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要来源,香港的人民币获准以对外直接投资(FDI)形式进入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