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提升银行监管有效性,中国银监会15日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充分考虑国内银行业经营和风险管理实践,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三大支柱为基础,统筹考虑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新要求。将资本监管要就分为四个层次,并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体现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银行监管新理念,构建了符合国内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框架,实现我国资本监管制度在更高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从国内实践来看,银监会长期坚持资本数量和质量并重的原则,国内银行资本质量明显高于欧美银行。因此,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提高资本质量标准对国内银行的影响很小。经过测算,《办法》提出的资本管理要求中国银行业可以承受,不会造成银行业大规模、大面积地到资本市场上融资、再融资的行为。《办法》还对相关的标准安排了过渡期,以减少对现实的冲击。
《办法》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2011年6月末,311家国内银行全部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92%。
此外,上述负责人指出,按照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是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我国现行资本监管规则将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三分类方法主要是基于2004年初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不达标的实际而确定的。鉴于目前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已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办法》对商业银行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进行较大修改,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
《办法》对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有新规定。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坚持审慎监管原则的同时,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还体现了公共政策导向,降低了中小企业贷款、零售贷款的成本,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并推动商业银行经营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