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洋河高管违规炒股存四大疑点 律师:典型内幕交易

    2011-07-01 01:33
    每经记者  赵笛

        洋河股份  (002304,收盘价126.16元)6月30日公告披露了高管违规短线交易的事实,而该高管也随即宣布辞职。

        不过,上述高管存在的问题或远非短线交易这么简单。《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该事件背后还隐藏四大疑点:跟随高管建仓的大量资金,是何来路?为何偏偏是不持股的原双沟酒业的高管大举买进?买进后利好频发,疑似内幕交易如何发生?高管突然辞职难道是为了逃避监管?

        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小均指出,洋河高管涉嫌内幕交易的特征明显,监管层应对其行为展开调查。

    疑点一:谁与高管一起建仓?

        买进洋河股份股票,原董事兼副总裁李风云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2月17日当天,洋河股份共出现11笔,成交金额合计逾3.1亿元的大宗交易。虽然洋河股份并未对此次大宗交易的情况予以公告,但通过与大宗交易数据的对比记者发现,逾3.1亿元的交易中,有两位公司高管的身影。一位便是李风云,其买入252500股,涉及金额5499.45万元;另一位是公司副董事长赵凤琦,其买入339000股,金额为7383.42万元。

        对比大宗交易可知,李风云的交易是通过一笔完成的;赵凤琦则是通过两笔完成的,即一笔成交28.73万股,一笔成交5.17万股。这三笔交易的卖出席位均为华泰证券南京草场门大街营业部,买入席位均为华泰证券宿迁洪泽湖路营业部。

        需要注意的是,当天11笔大宗交易中尚有8笔交易“无人认领”,涉及金额高达1.81亿元。由于公司在公告以及季报中并没有对公司高管持股变动予以公告,这不免让人生疑。既然不是其他高管在增持,那么到底是哪些资金能够和洋河股份的高管一起“抄底”公司股票呢?

    疑点二:两人都曾是双沟高管

        李风云和赵凤琦,为何偏偏是他们两个人一同增持呢?这里面又有什么玄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李风云、赵凤琦的身份和其他高管并不一样,此两人除了是洋河的高管,他们也曾是双沟酒业的高管。

        资料显示,李风云出生于1966年1月,曾担任宿迁市经贸委副主任、江苏双沟酒业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赵凤琦出生于1958年10月,曾历任沭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近五年来一直担任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10年5月起,他们两人开始分别担任洋河股份董事、副总裁和副董事长、党委书记职务。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洋河股份的其他高管,唯独这两位“外来汉”此前没有持有洋河股份的股票。这就使得这两人的突然增持显得不那么简单。

        李风云交易金额达5500万元,赵凤琦交易金额达到7400万元。资料显示,李风云的年薪为61.24万元、赵凤琦的年薪为61.37万元,交易金额分别相当于年薪的90倍和120倍,他们如何筹得上述巨款?这笔巨款是自有资金,还是另有来头?

    疑点三:大举买入后频出利好

    在2月17日高管李风云和赵凤琦大举买进公司股票后,洋河股份就接连出现利好。

        3月21日,洋河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已经与双沟酒业多位原股东签署了股权受让协议,受让双沟酒业约59.4%的股份,总价款高达11.756亿元。至此,双沟酒业将成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3月30日,洋河股份发布2010年年报,公司推出“10转10派10元”的高送转利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两大利好中,李风云和赵凤琦都有参与和制定的可能。

        一方面,作为洋河股份董事,李风云和赵凤琦均可能是高送转的制定、讨论者,其内幕知情人身份难以回避;另一方面,李风云和赵凤琦均曾是双沟酒业的高管,并且根据年报显示,他二人还曾是双沟酒业的少数股东,洋河股份后续收购的便有他们的股份。显然,在洋河股份全盘收购双沟酒业的事件中,他们不只是知情人与参与者,也是利益关联方。

        增持时点如此精准,“高管的增持行为”这一解释难言充分。

    疑点四:辞职就能逃脱监管?

        有意思的是,当上述疑似内幕交易的行为“东窗事发”后,李风云竟然提出了辞职,难道他想一走了之?

        记者发现,李风云辞职后还有一连串问题有待“说清”。

        首先,李风云的短线操作涉嫌内幕交易,其一走了之显然无法让市场接受。

        其次,李风云在洋河股份“10转10派10元”(扣税后实际为8元)除权后,获得了20.2万元的分红收益,为何这一部分获利并未见洋河股份予以收缴?

        最后,李风云还持有公司415000股(除权后),根据目前股价计算,市值近5200万元。由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仅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那是不是说,李风云在8月17日(即买入日期2月17日后6个月)之后卖出股票,或者离职之后卖出股票,都不用上缴违规获利呢?

        上述种种,岂能是李风云一走了之所能一笔勾销的?

    律师:这就是内幕交易

        针对洋河股份高管交易行为存在一系列疑点,昨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次拨打洋河股份公布的投资者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此后,记者也多次拨打了洋河股份董秘丛学年的手机,但也无人接听。

        此后,记者采访了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小均,郑小均认为,洋河股份高管存在很明显的内幕交易行为。

        郑小均指出,李风云和赵凤琦的身份就是内幕知情人,其在重大消息公布前买卖股票的情节属于典型的内幕交易。此外,由于同期通过大宗交易还有大量资金买入,他们是否将消息泄露给他人也有待查证。

        对于李风云和赵凤琦所持有的巨资来源,郑小均认为其可能性比较多,比如确为自有资金,也可能是借款资金,甚至不排除是公司提供的代持资金。对于资金方面的疑问,郑小均认为这应由检察机关进行调查。

        此外,对于李风云辞职后,是否还要追缴其违法所得,郑小均认为,辞职后,李风云仍应坚持6个月内不卖出股票的规定,6个月之后,按法规其获利可以不追缴;不过,对于分红所得,郑小均认为应该上缴,“最起码其卖出的9万股所对应的分红资金应该充公。”

        而针对洋河股份公司本身,郑小均也提出了一点疑问:公司是否早在2月17日就知道公司高管李风云和赵凤琦通过大宗交易买进公司股票?

        郑小均认为,在二人很明显属于内幕知情人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早已知晓其买股行为却不公告,就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比如,为了使收购双沟酒业剩余股权得以顺利推进,对双沟酒业的高管、股东予以消息面配合。“这点,公司必须作出说明。”

        针对这一事件,郑小均呼吁监管层对这一明显违法违规的行为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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