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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越权优惠电价将按价格违法处理

    每经网 2011-06-24 14:37

            每经网6月24日北京电(每经实习记者 彭斐)

            昨日(6月23日),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电价监管。

            通知指出,"不得自行改变峰谷电价、丰枯电价的时段和电价标准。"

            发改委表示,各地要坚决制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严格执行国家上网电价政策及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

            凡是未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未经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批准,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发改委称,此举是为了严格电价管理权限、进一步落实电价管理政策,充分发挥电价调控政策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作用。

            对各地越权出台优惠电价的行为,发改委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通知指出,严禁以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以及开展电力市场单边、多边交易等形式,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理。

            未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峰谷、丰枯分时电价的地区不得自行改变峰谷电价、丰枯电价的时段和电价标准。未按规定执行的,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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