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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保障房新规:“骗保”最高罚三万

    每经网 2011-06-17 15:47

            每经网6月17日北京电(每经记者 张敏)

            河北省率先在全国出台《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记者了解,《办法》对保障房的规划建设、申请与准入条件、使用与退出及如何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采用"集中建设"和"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建设。

            《办法》还规定,保障性住房的具体租金标准、销售价格,应当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合理确定。同时,保障性住房实际面积超过规定的出租、出售面积的,超出部分的参照市场价确定。

            在保障房准入方面,《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同时,承租者和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应解除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2)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3)不再具备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经催告拒绝退出的;4)有关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不告知的;5)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6)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针对"骗保"等行为,《办法》还规定,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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