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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物卡过期不作废 发卡人不得占用客户金额

    每经网 2011-05-25 14:24

    对于购物卡金额的管理,国务院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 对于购物卡期限,国务院规定最短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每经网快讯:在防范利用购物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这些行为,国务院除规定实名制才规范购卡行为外,还使出另外一招,为现金交易画出一个范围,超过这一范围,购买购物卡必须使用银行转帐支付,并且,发卡人须仔佃登记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交易明细,使监管有据可查有规可箝。

            具体规定为: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另外,向商场等地方购买购物卡,对方通常不会开具发票,对此,国务院规定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对于购物卡金额的管理,国务院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对于购物卡期限,国务院规定最短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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