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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规定三种情形商品房经营者可为购房者打折

    新华网 2011-05-20 17:20

      新华网杭州5月20日电 浙江省物价局20日公布了《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规定,三种情形商品房经营者可为购房者折扣优惠。

      据浙江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份明码标价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也适用于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其中,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根据这份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经营者可以给予购房者优惠折扣,但须明示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及幅度:购房者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购房者已在该商品房经营者处购买过商品房的;其他符合商业惯例的优惠情形。

      记者注意到,浙江省新公布的这一通知还对车库(车位)或辅房实行明码标价进行了规定。如商品房经营者要制作价格手册或价目表,对所销售的车库(车位)或辅房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手册、价目表应标明车库(车位)或辅房编号、高度、面积、计价单位、单价、总价款、有无产权、使用年限、销售状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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